湘工信节能〔2025〕225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企业:
为规范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规模化高效综合利用,促进工业绿色发展,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7月8日
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工作,全面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推动综合利用相关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引导企业主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绿色发展。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的固体废物。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所利用的固体废物来源、种类及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产品、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六条 评价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七条 企业以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依法依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八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依据《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列入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4人,机构技术负责人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专业范围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建立严格的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四)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开展现场评价所需的设备、设施;
(五)评价机构与所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专职人员均需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六)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初审合格的机构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评价机构的审核工作,将通过审核的评价机构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发布,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价机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机构基本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从事评价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近两年开展节能、综合利用等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服务证明材料;
(六)有关管理制度及内控程序文件;
(七)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近三年);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细则,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第十五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自主选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名单中的评价机构,但不得选择与本企业有股份关系、管理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评价机构承担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四)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采购或接收合同和工业固废转移联单(需提供对应的采购或接收合同,直至能追溯产生工业固废源头单位);
(五)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及污染控制情况;
(六)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七)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八)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证明材料;
(九)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近两年);
(十)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工业固体废物来源是否清晰;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六)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大纲见附件2),作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物料衡算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在评价报告完成后15日内,将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其网站上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等,公示时间10天,公示结束后15日内将公示结果书面告知评价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组织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机构或委托第四方机构对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从评价机构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故意泄露被评价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或不能按时完成评价工作的;
(五)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三条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对评价工作的检查、抽查。按季度对完成评价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季报表》(见附件3)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年度将完成评价工作的企业评价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评价工作情况、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