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5-14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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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5-07-28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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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登记:HNPR-2025-0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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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湘工信电子通信〔2025〕239号
  • 名称:关于印发《湖南省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工信电子通信〔2025〕239号

各市州工信局,有关企业:

推动我省集成电路企业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品研发与产业化能力,现将《湖南省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715


湖南省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通知》(国发〔2020〕8号),支持集成电路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品研发与产业化能力,促进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工程产品”指经过全掩膜板(Full Mask)流片,达到设计要求,可以提供给集成电路系统整机厂商进行芯片性能测试及应用的集成电路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中“首轮流片”指首次与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签订流片合同并完成流片,不含正式量产后批量流片。

第四条 湖南省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每年认定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辖区企业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湖南省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认定范围包括:

(一)数字集成电路:微处理器、存储器、网络通信器件、可编程逻辑器件、其他数字集成电路。

(二)模拟集成电路:放大器、有源滤波器、非线性电路、其他模拟集成电路。

(三)混合集成电路:电源变换器、放大器、有源滤波器、非线性电路、其他混合集成电路。

(四)其他集成电路、接口、射频电路、专用集成电路ASIC、片上系统SOC、微波集成电路、光电子器件、分立器件、传感器。

第六条 申报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

(二)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良好的技术研发人才队伍支撑,拥有申报产品的完整所有权和相关知识产权;

符合国发〔2020〕8号文鼓励方向且以集成电路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四)按照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注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系统并按时填报数据。

第七条 申报的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

(二)采用28nm及以下制程或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特色芯片;

(三)知识产权明晰,相关产品已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

(四)产品于上一年度完成流片并获得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鉴定或认证报告,或者获得客户试用认可。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产品研发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等可证明从事集成电路业务的材料,如使用正版EDA工具的合同、机时交费证明或购买发票等复印件;

(四)企业与芯片制造企业签订的新产品首轮流片合同,流片合同执行相关的财务凭证、付款发票及银行回单等材料;

(五)通过代流片企业流片的,需提供申报企业与代流片企业的代理关系佐证材料,并提供申报企业与代流片企业的流片合同以及代流片企业与芯片制造企业的流片合同(合同所载流片产品型号须一致);

(六)芯片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芯片版图彩印缩略图、产品外观照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相关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等;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按要求提交湖南省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市州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湖南省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湖南省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名单。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给予应用推广、资金奖励等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对申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填报虚假材料数据、伪造项目成果和证明材料、提供虚假销售(服务)合同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报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并依法追究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链接:《湖南省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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