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工信产业集聚〔2026〕346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湖南省高标准数字园区培育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湖南省高标准数字园区培育办法(试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9月30日
附件
湖南省高标准数字园区培育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2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标准数字园区建设指南〉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25〕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省级高标准数字园区的申报、建设、动态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湖南省高标准数字园区依托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产业的各类园区或园区内特色产业园(即“园中园”)开展建设,且应具有明确的四至范围。
第四条 高标准数字园区的申报遴选,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实行分级推进、动态管理。“十五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建设50个左右省级高标准数字园区,争取创建一批国家级高标准数字园区,形成示范辐射效应。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高标准数字园区遴选工作,建立健全梯度培育体系,动态管理省级高标准数字园区,遴选推荐国家高标准数字园区建设对象。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国家高标准数字园区建设对象和省级高标准数字园区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级高标准数字园区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园区应具备较好的产业发展基础,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集聚度高,经济效益显著。
(二)园区应具备扎实的数字化基础,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服务数字化、管理数字化、数字基础设施等方面成效明显,应高于所在市州平均水平。
(三)园区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或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第七条 省级高标准数字园区应达到以下标准:
产业数字化。产业数字化转型分行业推进成效突出,工业互联网应用覆盖园区全部行业,围绕主导产业链开展链式数字化改造,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转型,推动企业生产智能化跃升。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覆盖率达到80%。园区制造业基础级智能工厂占园区规上企业的比例、“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与服务覆盖中小企业比率高于同类地区(一类地区:长沙、衡阳、株洲、湘潭、常德、郴州、岳阳;二类地区:邵阳、张家界、永州、益阳、怀化、娄底、湘西)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平均值。
数字化服务。在生产、生活、政务等方面提供高质量的数字化公共服务,推广扫码即办、免申即享,精准对接企业潜在需求,推进服务标准化。园区数字化生产性服务应用覆盖规上工业企业比例达到90%,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政务服务覆盖率高于同类地区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平均值。加强与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协同,评估诊断、方案咨询、产品服务、技术培训等方面有计划有举措有成效。
数字化管理。建成覆盖园区资产管理、经济运行监测、招商项目管理、绿色低碳发展、安全应急管控等主要环节的数字化运营管理系统,推动部门数据实时共享,探索开展智能分析研判,提升数据利用效能,园区运营管理效率明显提升。园区资产数字化管理覆盖率、规上工业企业经济运行监测覆盖率、规上工业企业绿色低碳数字化管理覆盖率、规上工业企业安全应急响应系统覆盖率均高于同类地区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平均值。其他数字化运营管理方面具备相应功能、管理正常。
基础设施数字化。数字基础设施支撑作用显著增强,双千兆网络覆盖率达100%。企业平均算力资源占有量、数据开发利用平台接入规上工业企业比率均高于同类地区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平均值,算力基础设施实现有效部署和应用,数据开放共享、安全保障水平突出。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产业园区数字化建设有关指标纳入产业园区主特产业发展数据一并监测。同类地区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平均值,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监测数据统一测算。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省级高标准数字园区遴选程序:
(一)园区申报。申报主体按照要求编制建设方案,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有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市级初审。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申报园区的基础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择优推荐,提出推荐名单。
(三)省级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经厅党组会审议后,提出拟定省级高标准数字园区名单。
(四)公示确认。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国家高标准数字园区建设对象推荐程序:
由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高标准数字园区建设指南》和有关申报通知要求,审查辖区内省级高标准数字园区申报材料,择优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审查评审,按程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国家高标准数字园区建设对象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高标准数字园区实施动态管理。本办法实施期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一次动态监测,每2年组织一次复核评价。
(一)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对本地区省级高标准数字园区的动态监测及日常指导。
(二)省级高标准数字园区有效期为2年,到期应参加复核评价。参加复核评价的单位按照要求向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复核材料,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同意后按要求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复核评价并公布结果,复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省级高标准数字园区称号:
1.复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2.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3.自行要求撤销称号的。
4.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动态监测情况的。
5.在申报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
6.在有效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省级高标准数字园区发生撤并整合、调(扩)区等情况,当年需参加复核评价。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支持园区开展数字化改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措施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