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工信信息软件〔2026〕126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重点领域关键软件核心技术和重大产品攻关突破,促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我厅制定了《湖南省重点领域关键软件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重点领域关键软件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实施细则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4月14日
附件
湖南省重点领域关键软件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重点领域关键软件核心技术和重大产品攻关突破,促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据《湖南省促进绿色智能计算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5〕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重点领域关键软件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面向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大需求,聚焦关键共性技术、“卡脖子”技术和重大产品攻关突破,实现产业化应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我省乃至国家相关产业综合竞争力的省级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 项目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遵循需求清晰、目标明确、结果量化的原则。
鼓励由软件企业主导开展的产学研用协同攻关和商业化规模化应用,加快完善产业生态。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项目的材料审查/报送、推荐工作,参与项目监督管理、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项目主要支持以下领域关键软件技术攻关及产业化:
1.基础软件领域。包括操作系统(服务器操作系统、嵌入式系统)、数据库系统、大型中间件、编译运行环境、通用办公软件、开发支撑软件等;
2.工业软件领域。包括研发设计类、生产制造控制类、经营管理类、运维服务等工业核心软件及工业APP;
3.新兴技术融合软件领域。包括人工智能、智能体、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移动信息网络、开源生态等以及音视频、智能衡器计量、北斗、生物制造、量子科技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软件;
4.行业应用关键软件领域。面向党政机关、国防、金融财税、建筑、能源、交通、应急、教育、医疗健康、公共服务、通信、文旅等领域的大型应用软件;
5.工业控制系统领域。包括面向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建材、消费品、电子信息制造、节能环保等重点行业的工业控制系统更新换代项目;
6.安全软件领域。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工业控制系统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的核心防护软件及安全检测工具软件;
7.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支持的其他重点领域关键软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应同时满足以下各项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单位依法在湖南省境内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按时填报数据;内部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财务状况良好。
鼓励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用户单位等联合参与关键软件技术研发攻关,协同推动创新成果产品化、产品产业化应用。
2.项目申报主体单位重视研发创新,具有较高的研发投入强度,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3.近3年内(至项目申报截止日),申报单位(项目申报主体单位、参与单位)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良好。
(二)项目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属于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支持领域,重点突破制约我省乃至国家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卡脖子”技术和重大产品。
2.项目攻关内容明确,项目产品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和特点,评估软件水平的关键技术/性能指标(主要围绕功能、性能效率、可靠性、安全性、兼容性等方面)一般不少于5项、综合水平达到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能够实现国产化替代,或能填补行业空白、解决“卡脖子”问题。
3.项目产品产业化目标已量化,市场用户和推广应用场景清晰明确,市场规模较大,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4.项目真实、前期工作基础好、技术方案可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完成可行性分析、内部立项和软件总体架构设计;投资较大,自主研发投入资金总额(预算)一般不少于500万元、其中已投入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5.拥有高水平专业化的软件研发和产品推广应用团队;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了申报领域系统深入的专业技能,信用状况良好。
6.项目实施周期(含软件研发期、产品推广应用试销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三)禁止性条款
1.近3年内(至项目申报截止日)已被政府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存在失信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申报(或参与)本项目。
2.原则上只支持1.0版本软件研发攻关。行业内已上市/发布的相同软件产品,或软件自研代码率低于60%的,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组织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国家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以及产业发展需求等,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等内容。
鼓励我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申报和承担关键软件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
第八条 提出申请。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自愿的原则,项目申报主体单位自主编制《湖南省重点领域关键软件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立项申报书》,按照其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书纸质材料及电子文件。
第九条 审查推荐。按照属地原则,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负责对《项目立项申报书》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有关要求报送推荐文件、所有推荐项目的申报书纸质材料及电子文件。
第十条 复核审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包括: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文件;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及电子文件、承诺书、资质信用;项目自主研发投入资金预算及其中已投入金额、项目团队、实施周期、目标指标量化情况等。
通过复审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流程。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分为初评、答辩两个环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采取集中、封闭方式,组织专家进行。
(一)初评
1.专家依据初评环节评审指标体系,负责从项目的条件符合性与必要性、攻关内容、技术创新性、方案可行性、推广应用价值、团队水平、资料完整性等方面,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综合评分,给出评审意见,“推荐”进入答辩环节的项目。
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综合考虑专项预算安排、区域产业发展、专家评审意见等因素,研究确定进入答辩环节的项目。
(二)答辩
1.专家依据答辩环节评审指标体系,负责从项目的重要性、攻关内容及水平、已有工作基础、产品产业化与推广应用方案、主要目标指标、项目负责人实际水平等方面,进行质询、综合评分,给出评审意见和建议,“推荐”拟立项的项目。
第十二条 立项审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综合考虑专项预算安排、区域产业发展、专家评审意见、项目投资、产品技术水平、产品产业化推广应用预期效益等因素,研究确定立项项目,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发布立项榜单。
项目任务书主要明确项目的攻关内容、主要考核目标指标、技术攻关和产品产业化方案、实施计划与进度安排、经费预算安排计划等。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项目获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该按照任务书要求,全力开展限时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监管。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任务书,按时完成《湖南省重点领域关键软件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半年度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查《项目进展报告》并统一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项目半年度进展报告进行审核,对工作进度滞后、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及时发出预警通知或约谈,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整改不力或无改进措施的项目,终止实施。
2.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得对项目的主要任务、目标指标、项目负责人和进度安排进行调整变更。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需要调整变更或延期的,须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批准后实施。原则上,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逾期视为违约,自动终止实施。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阶段性评估等。
第十五条 验收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任务书的攻关内容和目标指标后或项目期满3个月内,应主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通过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项目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验收申报书;相关软件或系统产品(商业化成品)、技术标准、产品功能清单;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产品测试报告、科技查新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用户(一般不少于2家单位)使用评价报告;相关票据、知识产权成果、产品产业化应用能力和结果证明;其他必要的材料。
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对项目开展现场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用户代表(至少1名)参与现场验收、负责说明软件实际应用情况。
3.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申报基本条件规定、比照项目任务书,对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专家验收意见分为验收通过(综合得分≥70分)和验收不通过(综合得分<70分)两种结论。
4.初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责成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终止实施。
5.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应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要求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调度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批准立项的项目,依据《湖南省促进绿色智能计算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及相关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规定,予以支持。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其中用于团队员工的人工费用(含工资薪金、保险、公积金、劳务费、差旅费等)不得超过国家财政部和工信部有关规定的比例上限。
第十七条 相关支持政策。
1.依法依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项目实施成效显著的企业,鼓励申报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扶持项目、荣誉资质。
2.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其信息化项目中推广应用软件成果;鼓励行业协会/联盟为项目成果提供推广展示、供需对接等服务。
3.对项目形成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协同相关部门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维权援助等服务。
4.鼓励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或核心研发人员申报国家、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人才计划,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引进国内外高层次软件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5.鼓励项目承担单位依托项目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申报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或资质。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攻关实施、验收评价等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诚信守法、科技伦理等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于存在(经查实)弄虚作假或串通骗取省财政资金等行为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收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因其自身原因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实施的,收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依法予以处理。
3.对于项目任务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终止实施和不能完成的,根据项目自主研发资金实际投入总额与项目研发投入资金总额预算的比例,对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按相应比例且使用合规的资金扣除后的余额资金予以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以往我省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涉及到的省级及以上相关政策措施有变化时,以新的政策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