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在内的十六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形成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5年,经过广泛调研与充分酝酿,湖南省颁布了省内首部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但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无线电技术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广泛应用,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无线电技术应用发展和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别是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作出全面修订后,为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尽快根据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对省条例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变得十分迫切。为此,湖南省工信厅(原湖南省经信委)于2017年1月就迅速启动了《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正立法工作。经过三年多的反复调研、沟通、修改,最终修正案成功通过省人大审议。
此次《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正案对无线电管理体制、频率管理、台站管理等方面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重点是依照上位法明确了“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设区的市、自治州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该条款的修正对理顺湖南无线电管理体制将起到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
(投稿:省无委办 申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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