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项目挪用资金、招投标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 索引号:430S00/2015-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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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5-07-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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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军工项目挪用资金、招投标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军工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使用,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防军工财政性预算资金核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防科工局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军工项目是指经国防科工局(含原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研项目和其它专项项目。 
 
 
  第三条 项目单位在军工项目管理中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在全行业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整改期间停止下达该项目后续投资计划(不包括保型号任务的条件建设计划);停止拨付该项目剩余财政性资金(不包括保型号任务的条件建设资金);停止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平台类建设项目,技术基础、基础科研类项目;并对后续申报的军品研保或批生产能力建设项目,核减项目财政性资金比例5―1O个百分点。 
 
 
  (一)挪用项目财政性资金累计5O0万元以上(含5OO万元)且造成资金损失的; 
 
 
  (二)虚假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等严重违反招投标法规行为的。 
 
 
  出现第(一)款问题的,移送审计部门处理。 
 
 
  第四条 项目单位在军工项目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责成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下达该项目后续投资计划(不包括保型号任务的条件建设计划)、停止拨付该项目剩余财政性资金(不包括保型号任务的条件建设资金)、停止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平台类建设项目、技术基础、基础科研类项目。 
 
 
  (一) 挪用项目财政性资金累计500万元以下且造成资金损失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招标万式、招标组织形式或其他违反招投标法规行为,且影响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的。 
 
 
  第五条 项目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责令退回该项目全部财政性资金,停止该项目单位继续承担我局安排的军工任务,并责令其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项目单位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后未实施的,停止下达项目建设(科研)计划,责令退回已拨付的该项目财政性资金。项目要重新报审批单位审批。 
 
 
  第七条 国防科工局对参与国防科技工业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建立诚信档案,凡发现参与弄虚作假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全行业通报,三年内不得参与国防军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会计核算不规范、招标程序执行不严谨,对相关法规、制度理解不透彻、认识不到位而产生的技术性问题,由国防科工局给项目单位直接下达处理意见,抄送主管部门(单位)要求项目单位纠正。 
 
 
  第九条 项目单位完成整改后,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将整改报告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十条 被停止投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项目审批、承担军工任务和调减预算资金的事项,如确需重新启动,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向国防科工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重新启动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军工项目管理中的其他违纪违规问题适用《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科工计[2006]1020号)、《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号)规定。 
 
 
  第十二条 在项目管理中发现项目管理人员有违纪违法线索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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