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工信人事〔2022〕337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个人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7月26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个人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进一步严格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湘组〔2017〕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厅级及以下在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备案管理人员为在职副处级以上(含四级调研员)干部,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省管干部,退休3年(含)内的县(处)级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境)证件,是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出国(境)证件。
第五条 对厅系统个人因私出国(境)按照厅系统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证件集中保管制度和逐级审批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将在职和离退休3年内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含四级调研员)个人基本信息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县(处)级领导干部退休满3年后,经单位申请可解除登记备案。干部信息如有变动,包括调动、提任、转任、免职、辞职、离职、退休等,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有关人员信息及时更改,填写《省工信厅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新增(变更)登记备案人员信息表》《省工信厅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解除登记备案人员信息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或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私出国(境)不予审批:
(一)在职工作人员被列为核心涉密人员或离岗后处于脱密期内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的;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国家有关机关认为出国(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准出国(境)人员和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私出国(境)视情况予以审批:
(一)在职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参加子女毕业典礼、子女婚育、探望在国(境)外定居或工作的直系亲属、本人就医、旅游和其他私事事宜等。
(二)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
(三)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国家安全等重要岗位的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要严格审查,根据需要征求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纪委的意见。
第八条 个人每次申请因私出国(境),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证件(见附件):
(一)个人书面申请。写明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出行事由、出行(转机、中转)国家(地区)、往返时间、费用自理、确保不违纪等情况。
(二)个人身份证、离退休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四)《因私出国(境)人员申报审查表》。
(五)《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审批表》。
(六)《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七)在职及退休未满三年省管干部还需提供国(境)外邀请信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单位向省委组织部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个人因私出国(境)按程序分类审批:
(一)省管干部
在职和离退休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湘组〔2017〕36号文件规定和省委组织部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在职省管正职领导干部按规定的四种情况由驻厅纪检监察组审核、组织人事部门上报审批,原则上一年1次,因私出国(境)时间不超过公休假。其他在职省管干部增加旅游和其他私事事由,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旅游每年不超过1次),因私出国(境)时间全年不超过公休假或节假日,不能利用事假出国(境)旅游。
离退休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由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组织填表、驻厅纪检监察组审核、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离退休省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办理退休手续三年及以内的,需报厅党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于出国(境)前15个工作日由厅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3年以上的,由厅党组审批后,于出国(境)前5个工作日由厅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二)副处级以上(含四级调研员)备案管理干部
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厅属副厅级单位班子成员、其他厅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处室)签署意见后报厅组织人事部门,驻厅纪检监察组审核,按程序报厅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其他副处级以上(含四级调研员)备案管理干部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厅组织人事部门,经驻厅纪检监察组审核后,按程序报厅党组审批。
离退休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退休三年及以内的,按程序报厅党组审批;退休三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或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将相关信息报厅组织人事部门,并经厅组织人事部门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解除登记备案后,出国(境)可不再经审批。
(三)科级干部及其他非备案管理人员
厅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及其他非备案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由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厅机关纪委和厅党组审批。
根据厅系统干部管理权限,厅属单位其他干部个人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党委审批。
第十条 严格控制出国(境)时间。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在职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旅游每年不超过一次),不能利用事假出国(境)旅游,出国(境)时间全年不超过公休假或节假日。出国(境)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按审批时间出入国(境),不得提前出国(境)或延迟回国(境)。离退休干部因私事出国(境),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一年最多不超过2次。
第十一条 严格证照管理。备案管理人员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后,应在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交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凭审批手续领取证照。在审批同意干部因私出国(境)后,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签证前2个工作日向其发放证件,签证后即收回;在干部出国(境)前3个工作日将证件交由本人使用,干部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交回。备案管理人员应将持有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和因私事出国(境)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或本级人事部门书面报告;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事后30日内按程序向上级或本级人事部门书面报告。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若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应在第一时间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将注销手续资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书面承诺在证件遗失至注销期间未使用该证件出国(境)。
对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不登记上交、个人私自保存的,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出国(境)后滞留或者逾期不归的,伪造、变更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拒不执行证照统一保管制度的,吊销其所持证照。
第十二条 由厅党组审批的厅属各单位个人因私出国(境),统一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集中报厅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审批及领取证件;厅组织人事部门不受理个人报送的因私出国境审批材料。
第十三条 个人首次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审批后,由厅组织人事部门开具《关于同意××同志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凭函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在职或离退休省管干部,按程序报厅党组审批,其他干部,按程序报厅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之前已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审批后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四条 加强行前教育。对已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的人员,在出国(境)前要做好行前教育工作,强调在国(境)外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严禁执行公务走因私渠道出国(境),严禁因私出国(境)后执行公务或参加带有一定公务性质的活动。个人因私出国(境),不得公款支付因私出国(境)的任何费用,不得接受国(境)外各类机构(企业)的资助。对个人因私出国(境)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出国(境)后用公款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在本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及厅办公室机密工作负责同志、厅属单位办公室机密工作负责同志进行思想教育、保密教育和提醒谈话。
第十五条 厅属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加强协调沟通,抓好工作落实。对单位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保管、出国(境)审批情况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做好记录工作,重大情况第一时间向厅党组报告。我厅将个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评估,厅机关将不定期对厅属单位因私出国(境)管理情况开展抽查并通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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