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按照省经信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求,
会上,听证代表针对《管理办法》踊跃发言,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起草小组进行了认真研究,在新一轮《管理办法》修改稿中采纳了部分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会后,委务会听取了听证情况报告,审议了《湖南省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审议稿)》。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采纳的意见和建议:
1、关于出台实施细则的问题。部分听证代表建议在《管理办法》出台后,还要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我们认为原则上可以采纳,一是在《管理办法》修改中,条款尽可能细化,使其具有操作性。二是确实有《管理办法》无法涵盖的内容,再根据需要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2、关于资质和办证的问题。代表提出实施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应该具有相应的资质,且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只要是合法有效的资质在投标时应被认可。我们予以采纳,在修改稿中增加了相关内容。
3、关于签订合同的问题。代表提出实施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鼓励使用省经信委和省工商局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我们予以采纳,在修改稿中增加了相关内容。
4、关于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和作用的问题。有代表提出在《管理办法》中,应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和作用。我们予以采纳,在修改稿中,对协会承担的主要工作进行了阐述。
5、关于明确要建立装饰装修公司信用等级制度,并定期公布的问题。我们予以采纳,在修改稿中,明确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诚信建设、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
6、“装饰装修合同中有仲裁约定的,按照约定申请仲裁”修改为“装饰装修合同中有仲裁约定的,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我们予以采纳,在修改稿中作了相应修改。
7、关于增加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的问题。我们予以采纳,在修改稿中增加了相应的条款。
8、增加在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当注重对文物和古建筑的保护的内容。我们予以采纳,在修改稿中增加了相应的条款。
9、增加对“装饰装修人”的解释。我们予以采纳,在修改稿中增加了对“装饰装修人”解释的条款。
10、增加“隐蔽工程的设计图纸要存档”的内容。我们予以采纳,在修改稿中增加了相应的内容。
11、关于将办公空间与生产空间分开的问题。我们予以采纳,在修改稿中将办公空间与生产空间分开。
12、关于对合同造价明确一个参考标准的问题。我们予以采纳,在修改稿中增加了相应的条款。
13、关于车、船、飞机装饰装修管理不到的问题。我们予以采纳,在修改稿中作了相应修改。
14、“因装饰装修材料和产品不合格或者不适用而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中删除“不适用”。我们予以采纳,在修改稿中删除了此条。
15、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条款中,增加财政、监察、法制等部门。我们予以部分采纳,增加了财政、民政部门。
二、未被采纳的意见和理由:
1、关于管理职能及部门责任分工的问题。有代表提出应明确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职能范围。我们认为部门职能应是政府“三定方案”明确的内容,并不是本《管理办法》重点明确的内容。
2、关于增加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个内容在《管理办法》有些条款中已有体现,且一般在签订合同时会具体明列相关的条款。
3、关于增加属物业管理范畴的条款的问题。代表提出了几条增加属物业管理范畴的条款的建议,如,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如改变用途必须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并经本幢(或小区)其他业主同意;禁止夜间7点至早上8点在居住楼内产生噪音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物业公司以什么方式告知住宅居室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如果违反如何处理等。我们认为这些条款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已有类似的规定,或者在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协议中应当明确,所以不宜再在本《管理办法》中作明确规定。
4、增加“对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企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条款。我们认为这个内容在《职业病防治法》中有相关规定。
5、关于返工费如何收取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一点要根据分析造成返工的各种原因,明确责任的情况来决定如何处理,这类细节问题一般会在签订装修合同时予以明确。
6、关于在监测报告中应明确具体标准的问题。我们认为标准是动态的,而《管理办法》应有一个相对较长时间的适用期,因此不宜作出太具体的标准规定。
7、关于第三方监理以及监测机构何如确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应按照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8、关于农村装饰装修是否纳入此《管理办法》的问题。我们认为此《管理办法》并未对城市和农村进行明确区分,应该涵盖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