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gxt.hunan.gov.cn 时间:2009年12月31日 08:30 【字体: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

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信发〔200965

  

各有关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099号)文件的要求,自201011日起,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以下称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为切实做好我省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认定工作,现将工信计资〔20099号和工信计资〔2009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信息化推进处联系。

联系人:郑平泰 

联系电话:0731-84587076

 

附件:

1.《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099号)

2.《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的补充通知》(工信计资〔200915号)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

 

主题词:信息系统  工程监理  资格认定  通知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24印发

 

 

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计资【2009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以下称监理资质)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有关要求,经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决定启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1011日起,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以下称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二、认定条件

(一)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的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的信息系统监理师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符合以下学历及从业要求:

1、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2年;

2、本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2年;

3、专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相关工作不少于6年,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3年。

(三)参加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累计投资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承担并完成两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

三、申请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及附件(以下称申报材料)。

(二)地方主管部门接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资质办。对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明;

2、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申请人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的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审批,并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四、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是监理资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地方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监理资质申请单位和已获得监理资质证书单位,并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表格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或部电子工程建设网站(www.ceecm.gov.cn)下载。

工作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资质办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刘学成    010-68207243

      010-68207242

史惠康    010-68208201

电子邮件:sio@ceecm.gov.cn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信息系统  监理工程师  资格认定  通知

抄送:部内有关司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2009年11月12

 

 

 

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的补充通知

 

工信计资[2009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推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发展,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以下称监理资质)认证工作,促进从业单位监理能力提高,经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决定在监理资质认证中分步要求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下称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于201011启动,2010年内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监理工程师人数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计资[2004]10号,以下称评定条件)和《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11号)有关要求减半执行,具体如下:

1、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的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8人;

2、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地方临时资质的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3人。

二、自201111日起,对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的要求如下:

1、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的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15人;

2、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地方临时资质的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6人。

三、对于2010年换证的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暂不要求。

四、请各地方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做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及时通知资质申请单位按照调整后的资质管理要求准确填报有关资料。相关表格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或部电子工程建设网站(www.ceecm.gov.cn)下载。

工作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资质办联系。

  话: 010-68207243  68207242  68208201

电子邮件:sio@ceecm.gov.cn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监理单位  资质  认证  补充  通知

抄送:部内科技司、电子信息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电子五所、电子四所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20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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