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工信建议函〔2021〕134号
唐应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创建国际工业大麻健康产业园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您的意见,组织召开了专题座谈会,与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等8个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商讨,并邀请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负责同志及中国农业科学院麻类研究所专家出席。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麻及相关概念
大麻又称汉麻、火麻、胡麻、线麻、野麻、山丝苗等,是大麻科大麻属,一年生草本植物。大麻具有重要的工业(麻纤维)及药用价值(CBD,未纳入管制范畴),被广泛用于纺织、造纸、食品、医药、日化、皮革、汽车、建筑、装饰、包装等领域。同时大麻被联合国禁毒公约列为毒品,作为麻醉药品进行严格管制。吸食或口服大麻后会对人产生情绪高亢、欢愉感受,长期吸食可导致情绪失控、焦虑等精神症状,特别是对青少年大脑造成的损伤是长期的、不可逆转的。
大麻含成瘾致幻成份四氢大麻酚(THC),国际上将四氢大麻酚(THC)含量超过0.3%的大麻品种称为毒品大麻,将四氢大麻酚(THC)含量低于0.3%的大麻称为工业大麻。不同地域种植(或野生)的大麻、大麻生长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四氢大麻酚(THC)含量(主要集中在叶片和花蕊)均有所不同。
二、大麻相关法律规定
联合国禁毒公约和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均对大麻的种植和使用有严格的规定。
(一)联合国《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简称《1961年公约》)规定,本公约对于专供工业用途(纤维质及种子)的大麻植物的种植不适用;各国如需授权种植医用和科研等用途的大麻,均应根据公约采取管制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351条规定了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章第19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室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第5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下发《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所列事项的第2大类“许可准入类”的第1类“农、林、牧、渔业”明确: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从事特定植物种植或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检测和进出口(清单项目号6,事项编号201001.)。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包含“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进出口许可”,其主管部门为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地方性许可措施有“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云南)”。
(六)2019年国家禁毒办《关于加强工业大麻管控工作的通知》(禁毒办传发〔2019〕110号),明确强调国家严格规范工业大麻使用范围,从未批准用于医用和食品添加。
三、省内工业大麻发展现状
当前,我省工业大麻发展尚处在探索阶段。省内暂未出台关于工业大麻的法律或文件,所有工作开展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截至目前,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没有下发过工业大麻的种植许可,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从未发过任何允许企业或个人从事工业大麻种子生产经营的许可,工业大麻种质资源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后可以用于研究利用;国家药品监管局从未批准任何以大麻提取物为有效成份的药品上市,工业大麻提取加工未获得药用的合法资质,未进入省药品监管局监管范畴。据专家发现,工业大麻的易制毒成分含量,在研究过程中常会出现不稳定情况。
综上所述,目前我省工业大麻暂无产业发展基础,在湖南创建国际工业大麻健康产业园暂不被国家法律法规允许。
未来,省科技厅将坚持创新发展,根据市场需要,征集省内企业的相关技术需求,修订财政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适时采用“揭榜制”等方式,依法依规对工业大麻健康产业相关领域的技术创新予以支持。省商务厅将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与省内相关部门、企业、科研机构一起加强政策研究和制度创新,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加大力度突破制度障碍,形成一系列制度创新成果,并争取国家支持在湖南自贸试验区开展与工业大麻产业发展有关的试点试验,建议将有关工业大麻产业发展的科技研发中心、孵化基地、重点实验室、外贸进出口基地设在自贸试验区内,将生产基地、物流仓储基地等设在临近自贸试验区的有条件的园区,实现区内外联动发展。
在我省出台工业大麻管理专项法律法规后,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也将依法依规履行自身职责,加强前期政策研究和市场调研,在严格审批、强化监管的前提下,积极审慎谋划工业大麻的研发及产业化工作。
感谢您对全省工业经济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5月20日
联系单位:省工信厅消费品工业处
联系电话:0731—88955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