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税:企业安排六类残疾人就业可享税收优惠
从7月1日起,各类所有制企业只要招聘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这六类残疾人(下称“‘六残’人员”)就业,就可得到优惠的税收政策。今日下午,湖南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地税局、民政厅、省残联等有关负责人,在传达财政部等中央部委相关文件精神时作出上述表示。
“四残”人员扩大至“六残”人员
为使就有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享有同样的就业机会,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人员(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至“六残”人员,新增了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
同时,新的政策规定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员人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除工疗机构等外,其他单位安置精神残疾人员暂不能计入残疾人员人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工疗结构等的具体范围由省国税、省地税会同省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界定。
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给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新政策规定,本次调整将外资企业也纳入到政策适用的范围中,只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明年才能生效,因此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外资企业所使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三种方式
新政策规定,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每年可享受的推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区、市)级国税、地税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六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调整后的政策采取工资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在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规定退减的流转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一是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二是对于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对残疾人的工资、薪金等各类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必须遵守四种条件
为了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调整后的政策对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进行了严格规范。除了安置残疾人比例、人数必须达到规定的条件外,还规定了其他四个与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密切关系的条件:
第一,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第二,企业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第三,企业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使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第四,企业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本设施和规章制度。
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