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统一明确税收政策鼓励核电发展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gxt.hunan.gov.cn 时间:2008年04月17日 09:20 【字体: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统一明确税收政策鼓励核电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统一明确了鼓励核电发展的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同时,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主办单位: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政府网站标识码:4300000013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韶路467号    邮编:410004
备案号:湘ICP备10004984号-4 技术支持:湖南省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
值班电话(24小时):0731-88955310
湘公网安备 43010302000530号

  • 信访问题服务电话:0731-88955363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统一明确税收政策鼓励核电发展

7684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