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gxt.hunan.gov.cn 时间:2007年05月31日 15:37 【字体:
     湖南省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经贸委、铁道部联合颁发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湖南省专用线现行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境内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处)站、段及企事业单位的专用线(含租赁),军队从事民用物资运输的专用线,均应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专用线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专用线管理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专用线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为加强全省专用线的管理,设立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公室(简称省专线办)。省专线办隶属于省经委、省交通运输指挥部,负责全省专用线管理和运输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全省专用线管理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协调处理专用线单位在运输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专用线的收费项目和费率标准;
  (四)监督、检查各市州、站(段)区专线办的运输管理费征收工作;
  (五)负责全省专用线运输和道口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新建和改扩建专用线工程项目的审查、技术咨询、竣工验收;
  (七)组织专用线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创先达标、经验交流和评比竞赛等活动。
  第五条 为加强对专用线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市州经委(交通局,以下统称经委)、交通运输指挥部下设市州铁路专用线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州专线办),负责本地区专用线管理和运输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专用线管理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用线管理实施细则;
  (二)考察、任免站(段)区办负责人,并报省专线办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铁路集团公司)备案;
  (三)协调 处理专用线单位在 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开展共用运输;
  (四)负责组织专用线单位的线路维修及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和督促专用线单位抓好道口和运输安全;
  (六)督促专用线单位提高装卸作业效率,加速车辆周转;
  (七)负责对运输管理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的协调、检查和监督;
  (八)定期填报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以铁路车站或车务段为主,在专用线集中的车站成立站区办,专用线分散的车站以段为单位成立段区办。按属地管理原则隶属于所在市、州专线办,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站(段)区办机构、人员的变动,须报省专线办和铁路集团公司同意。站(段)区专线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专用线运输矛盾,搞好运输生产经营;
  (二)组织签订并监督执行有关运输协议;
  (三)督促专用线单位保证货物运输畅通和安全;
  (四)及时填报专用线运输台帐、报表;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运输管理费;
  (六)组织专用线单位开展评比竞赛,总结交流运输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七条 铁路集团公司应协同省专线办对专用线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共同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安全生产。铁路集团公司和各直管站(段),应安排专人负责专用线管理工作。车站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并纳入车站货运管理细则,落实安全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八条 为加强专用线管理,促进安全质量和运输效率的提高,应加强路企工作联系。站(段)区专线办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市、州专线办与直管站段应加强联系,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制度;省专线办与铁路集团公司要加强联系与沟通,研究和协调解决专用线管理中的问题,每年召开 1-2 次联系工作会议,如遇紧急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联系工作会议。
  铁路集团公司要督促各站(段)做好专用线运输管理费收缴工作,并纳入站(段)年度工作计划,配合省、市州专线办组织好专用线单位的检查评比活动。
  
  第三章 建设与维修
  第九条 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含新建专用线、既有专用线改扩建),按铁道部《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部令第 21 号)、铁路集团公司有关实施管理细则办理。
  第十条 为加强全省专用线的行业管理,企业在按规定程序向铁路部门申报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的同时,要将有关申请材料报省、市州专线办备案。省、市州专线办要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专用线的线路、信号、机车、车辆等设备的维修养护以及大、中修,维修周期参照铁路有关规定,视使用实际情况确定。专用线的维修收费,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新增收费项目,变动收费标准和改变计费办法。
  第十二条 专用线的新建、改扩建以及维修养护和大、中修等工程项目建设,要倡导和引进竞争机制,逐步实行市场化管理。
  第十三条 专用线维修养护和大、中修,原则上采用专用线单位自己养护、建设,或委托铁路专业部门和其他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维修养护和大、中修。
  对委外专用线的工务、电务维修合同,可逐步引进由具有资质的专用线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审验。省、市州专线办和铁路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委外专用线的建设工程项目,要实行招标、监理和项目法人制度,增加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透明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专用线大、中修工程竣工后,由所在市州专线办统一组织按实验收,省专线办和铁路集团公司派人参加。维修标准按照铁道部《铁路线路维修规则》和《铁路线路设备大修规则》规定的要求执行。
  对专用线大、中修工程质量有争议,以及在维修养护中所发生的矛盾,由市州专线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受委托维修单位不得随意封闭专用线 单位运输,如有特殊情况需封闭线路时,必须先报市州专线办协调,再由市州专线办报请省经委和铁路集团公司批准。
  铁路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工务、电务部门在专用线维修时的质量和价格管理。工务、电务部门在受委托对专用线进行维修时,要确保工程质量,严格履行收费规定。
  省、市州专线办应督促专用线单位按期交纳委外维修费,以确保专用线设备的质量和运行安全。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专用线运输根据其服务的对象和经营的方式不同,分自用运输和共用运输两种形式。
  自用运输:指专用线单位或专用线租赁单位发送、到卸本单位生产经营、生活所需的产品和物资。
  共用运输:指专用线单位或租赁单位向社会开放,办理外单位发送、到卸的货物;租用专用线单位仓储设施,并在专用线办理发送、到卸的货物;专用线所属企业系统内各单位在专用线发送、到卸对外发生运费结算的货物。
  第十六条 专用线单位要设立运输管理机构,配备运输人员,加强对专用线运输的管理,并为车站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专用线的运输组织要在车站统一安排下进行。
  第十七条 车站专用线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应经过铁路集团公司专业技能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专用线办理的货物运输品类,应符合《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的规定,需要变更时,要经铁路集团公司批准,由铁道部公布。专用线办理铁路集装箱(含自备集装箱)运输时,须经铁道部批准,并按《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和《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铁路车站要根据铁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和规章要求,切实做好与专用线单位货物运输计划的衔接,按时取送车,认真履行货物和车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专用线单位要加强装卸管理工作,设有专人负责,稳定装卸劳力,不断提高货物装卸机械化水平,保证有足够的装卸车能力,要提高夜间作业比重,做到随到随卸,随到随装,压缩车辆停时,提高货车运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专用线单位的货车使用计费时间,要按照铁路现行规定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根据铁道部与国家有关部委的协调意见,由铁路集团公司、省经委共同研究确定,省、市州专线办参加。
  第二十二条 专用线产权单位与接轨车站,根据现行运输协议文本格式和内容,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签订下年度专用线运输协议。车站与专用线单位签订运输协议前应先征得铁路集团公司同意,路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抄报省、市州专线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先签订运输协议,方可开通使用。
  车站与专用线单位的运输协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路企双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已有的协议,应在二个月前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车站要严格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向专用线单位核收费用。车站受专用线单位委托为企业进行的有偿技术咨询、培训和服务,应由铁路货运部门组织安排,并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费。车站对专用线单位不得另设名目和擅自提高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专用线运输安全和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做到作业程序化,责任明细化,管理科学化,专用线单位要根据《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等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基本制度、作业管理程序。车站和专用线单位要有专人编制和填写报表,建立设备和统计台帐。铁路集团公司将上一年度的 “ 专用线运用情况表 ” 汇总后,抄送省专线办。专用线单位使用的运输月报表,由省专线办统一格式。
  
  第五章 共用运输
  第二十六条 开展专用线共用,原则上在铁路货场能力不足,专用线设备能力有富余,车站、专用线能保证正常取送车作业和装卸作业的条件下进行。应坚持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就近作业、方便货主和平等合理的原则。专用线共用管理要逐步走向货场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七条 专用线共用的业务范围:
  (一)办理经铁路部门按审批权限批准的整车、集装箱货物的发送和到达;
  (二)办理到、发和代办中转货物的装卸保管业务;
  (三)具备相应条件、经铁路集团公司批准可以办理危险货物及超限、超长和集重货物的共用业务。
  第二十八条 开展专用线共用,要办理审批手续。由专用线单位提供拟开展共用运输货物的相关资料,向所在铁路车站提出申请,报直管站、段审核,经铁路集团公司审批后,由铁道部公布。共用单位、专用线单位和车站三方每年签订一次共用协议,由车务段或直管站审核,报集团公司批准后生效,并抄送市州专线办。
  第二十九条 车站和专用线单位在办理共用货物运输时,应视同于专用线单位的货物办理。车站不得擅自将货物送到非共用专用线单位卸车,否则,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车站负责。
  第三十条 为了补偿专用线单位共用后产生的设备、劳务、管理的支出,使用单位除按规定交纳铁路运杂费和装卸费外,还应交纳专用线有偿共用费。其收费项目、标准及分配补偿办法,根据湖南省有关文件精神,按以下比例分成:专用线单位 40% ;铁路部门 40% (其中铁路集团公司 20% ,站(段) 20% );站(段)区专办线 8% ;市州专线办 8% ;省专线办 4% 。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线运输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产权单位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车站和专用线单位都要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认真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到岗;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联防联控。
  第三十二条 专用线线路两侧的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专用线应具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入口门栏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
  第三十三条 专用线原则上不准手推调车作业,确需手推调车作业时,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保证安全措施。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禁止手推调车。
  第三十四条 专用线内须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制度,配齐、配够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检查、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 专用线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加固材料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和铁路集团公司的有关补充规定。专用线装运超长、超限货物必须按铁路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专用线使用的装卸机械和用具,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制定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散堆装货物年运量超过 30 万吨的专用线,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置轨道衡和安全检测设备;股道较多的专用线单位,可在适当场所集中设置轨道衡及安全检测设备;在设置轨道衡前,车站应会同专用线单位落实测定货物密度,划线装车,依线平顶制度,防止超、偏载的发生。对 未设轨道衡和安全检测设备的专用线,铁路部门可以设立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要堆码牢固,便利作业。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离站台边缘不得少于 1 米 ;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 1.5 米 。
  第三十九条 加强专用线及其设备的安全管理。严禁在货物装卸作业时损坏专用线设备,严禁在专用线用地范围的路基、桥梁、护坡、排水沟和绿化带上取土、放牧、建房、开荒、殡葬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条 加强专用线道口的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经批准设置的道口,产权单位要按照《湖南省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道口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看守方式,并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用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行车安全时,车站在征得集团公司同意后,可停止取送车:
  (一)线路技术状态、照明设备不良,达不到规定要求;
  (二)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
  (三)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侵入铁路限界时;
  (四)其它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专用线发生行车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处理。发生货运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有关规定办理。发生道口事故,按照《湖南省铁路道口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铁路和省政府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8 月 1 日起 施行。 原《湖南省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实施办法》(湘经贸交 [1997]157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会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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