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gxt.hunan.gov.cn 时间:2024年04月03日 10:44 【字体:
  

湘财企〔2023〕31号

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工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制造强省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制造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相关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级工信、财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等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负责做好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支持方式和标准,参与组织项目申报等工作;根据省工信厅提出的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建议及有关材料,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省工信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支持方式和标准、需求测算方案、绩效目标等;组织项目申报,组织开展项目汇总、审查、评审和验收等工作;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供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各级的业务指导,督促有关方做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和验收工作。

    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工信部门围绕政策目标,对照项目申报条件,根据本地区产业基础和优势审核推荐项目,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工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工信部门承担直接审核把关 责任。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工信部门参照省级部门职责分工,实施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 ,并按省级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申报 、业务指导等工作。原则上,项目按属地申报管理。对省级单位直接申报的项目,省级单位应具体负责项目推荐、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诚实守信,承担对项目资金的真实申报、合规和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以及财源建设和绩效管理要求。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归口管理,聚焦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智赋万企”重点项目实施、重点产业链(群)培育壮大、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 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 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重大新建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扩能提质升级项目等有效投资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大事项。

    在上述支持方向内,每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制造业发展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按照零基安排、绩效导向、统筹协调、聚焦重点的原则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对需要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支持的重点事项,省工信厅可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和要求。原则上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最多获得两项奖励类资金和一项补助类资金支持。原则上同一项目只能获得一次资金支持。省委、省政府明确需要支持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滚动支持。对于企业承担的项目需验收的,在项目完成验收前,不得再申报同类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实行项目库管理,应当有明确的项目建设任务。由省工信厅组织实施项目遴选,主要采取认定、事前绩效评估、评审、招标等方式确定拟支持项目,按照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依据有关支出方向的预算额度、被支持对象有关工作基础、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等因素向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分配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若项目涉及产业安全、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有关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中,省工信厅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单位申请,视情况采取相关措施、控制知情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下达时间进度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快专项资金工作进度,在专项资金下达时限前15个工作日,省工信厅商省财政厅完成资金分配方案制定、行文呈报等程序,确保专项资金在规定时限内下达。

    第十条  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专项资金指标发文30日内,将专项资金按要求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专项资金有关政策文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审核,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实施预算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资金使用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一并编报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工信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如发现资金申报、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应接受财政、工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项目实施情况应当接受工信、财政等部门的调度和检查。资金使用单位因市场环境、政策变化等导致不再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标准的,应及时向直接受理其资金申报材料的工信、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工信、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报告。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处理意见,市县有关部门督促落实,并按要求暂缓、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稽核和内部审计,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省级财政将收回相关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工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资金分配、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后,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该专项的实施期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专项存续的依据。原《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2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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