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省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7号)和《湖南省省级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拟开展2023—2025年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本次绩效评价的对象为2023年至2025年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所支持的全部项目(项目年度以资金指标文件下达的年度为准)。
二、评价内容
(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评价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使用是否合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或套取资金等问题。
(二)项目实施情况。重点评价项目立项论证是否充分、实施是否规范、是否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是否按规定履行项目调整或终止手续等。
(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照三级绩效指标的年度指标值,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值。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评分为优、良、中、差4档,各部门、单位分别按照100—90(含)、90—80(含)、80—60(含)、60—0合理填写分值。
(四)未完成或超目标原因分析。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超过绩效目标值较多(30%及以上)的项目进行分析,说明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政策实施效果评价。结合《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工信装备〔2022〕600号)执行情况,评估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政策执行的可持续性及存在的问题,为新一轮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三、工作组织
(一)资金绩效评价步骤
1、项目单位自评。项目单位按要求登录“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222.240.80.54:8086/pmp/a/login(系统咨询:窦英埼,0731—88955465),在线填写2023—2025年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绩效自评表、基础数据表、项目绩效内容、调查问卷,并上传加盖公章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2、市县主管部门自评。各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单位自评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线上审核,并视情况对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在核查无误的基础上对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根据核查分析和现场评价情况,形成资金绩效自评综合报告并上传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现场评价。我厅将组成绩效评价工作组,从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中抽取部分项目(个数不少于30%,资金量不少于40%)开展现场绩效评价,具体评价时间和项目名单另行通知。
(二)绩效评价工作分工
1、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级以及非财政省直管县的绩效自评工作,各财政省直管县的绩效自评工作由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包括:通知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提交相关资料、审核项目单位自评资料(有必要的需现场核查)、撰写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填写资金绩效自评表。
2、项目单位和部门自评报告模板等自评附件资料请在“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平台公告栏下载。
四、工作要求
(一)按时报送资料。项目单位和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于3月31日前完成自评工作,并将相关资料上传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
(二)加强督促整改。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及时将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反馈项目单位,督促整改。对整改完成的项目要给予肯定性的结论,对整改不落实或者不到位的,应视情况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或收回资金的建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依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做出相应处理。
(三)强化结果应用。绩效自评工作完成情况、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政策出台以及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若项目实施单位存在未上报、不通过或整改状态的项目以及其他不配合绩效评价的情况,将取消后续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市州、财政省直管县绩效评价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或推荐项目整体质量不高,将相应调减下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额度。项目无法完成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将收回专项资金并列入项目管理系统“黑名单”,且3年内不予资金支持。
五、其他事项
1、请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指派1名联络员,负责对接和配合现场绩效评价工作组的有关工作,联络人员名单于3月31日下班前发至邮箱liushiye2022@qq.com(联系人:财务处刘诗烨,0731-88955341)。
2、请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现场绩效评价工作组安排好行程和车辆,相关费用由绩效评价工作组统一结算。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