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
供稿: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周晓丹
审稿: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周碧蓉
检索主题词: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政处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某贸易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1日,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向长沙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自2019年底以来,长沙县春华镇旺武塘村2个通信基站持续受到外来干扰,请求无线电管理部门予以查处。4月17日,我厅收到长沙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关于对无线电管理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报告”,我厅同意立案查处,并委托长沙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与处理】
我厅立案后,经调查发现,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自2019年底开始,为防止存放的抵押车辆丢失,在其位于长沙县春华镇旺武塘村的停车场擅自设置、使用了手机信号屏蔽器,以防止原车主通过GPS找回车辆私自开走,由此对周边公众移动通信造成干扰。该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调查期间,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4月17日,我厅向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下达《扣押决定书》(湘工信(无)长沙强扣决字[2020]1号),扣押涉案无线电设备。同日,我厅向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湘工信(无)责字[2020]1号)。5月12日,长沙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向我厅上报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5月13日,我厅就此案召开会审会,认为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成立,同时鉴于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经批评教育后,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态度诚恳,主动承认错误和违法事实并深刻检讨,及时消除干扰,危害后果可控,一致同意对其做出没收非法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的行政处罚。5月13日我厅向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工信(无)罚告字[2020]1号),于当日送达。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表示承认错误,不陈述和申辩,无异议,接受处罚。
我厅认为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对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非法使用的无线电设备。
【法律分析】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办理频率、台站审批手续,属于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法定情节: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本案酌定情节: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干扰,深刻检讨,认错态度良好,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典型意义】
本案中,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信号屏蔽器的行为不仅屏蔽了运营商的信号,干扰了周边群众的正常通信,而且触犯了国家法律,应当予以严惩。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及时查处不仅保障了正常的空中无线电波秩序,也有力地处罚了违法人员,起到了充分的教育、警示、惩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