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信厅2018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gxt.hunan.gov.cn 时间:2019年01月10日 15:19 【字体:
  

  案例1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供稿: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周晓丹

  审稿: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刘智权

  检索主题词: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信号放大器行政处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袁某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886日,常德市无线电管理处接到常德市移动通讯公司打来的电话投诉,称湖南文理学院西院的移动通信基站受到干扰,平均干扰噪声在-95dBm左右。87日,常德市无线电管理处向省经信委提交了“关于对无线电管理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报告”,省经信委于89日同意立案查处,并委托常德市无线电管理处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调查与处理】

  经执法人员调查查明,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长家山社区长源路30号的某某主题宾馆里,经营者袁某为加强旅店客房通信信号,擅自购买安装信号放大器,对临近移动基站造成干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调查期间,袁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810日,省经信委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湘经信(无)责字[2018]8号)及《查封(扣押)决定书》(湘经信(无)常德强查(扣)决字[2018]1号),扣押了涉案设备。同日,常德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向省经信委上报了《袁某擅自设台案件调查终结报告》。810日,省经信委就此案召开会审会,认为袁某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8827日,省经信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经信(无)罚决字[2018]8号),对袁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安装的信号放大器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袁某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袁某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信号放大器的行为不仅屏蔽了运营商的信号,干扰了周边群众的正常通信,而且触犯了国家法律,应当予以严惩。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及时查处不仅保障了正常的空中无线电波秩序,也有力地处罚了违法人员,起到了充分的教育、警示、惩戒作用。

 

  案例2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供稿: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周晓丹

  审稿: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刘智权

  检索主题词:擅自使用手机信号屏蔽器   行政听证行政处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W公司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8427, 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举报,其长沙县安沙镇杨梓冲村通信基站长期受到严重干扰,附近用户投诉,移动信号质量差,无法正常拨打电话、上网慢或频繁断网,造成基站无线信号运行异常、业务流量下降,请求无线电管理部门协助排查并予以立案查处。53日,长沙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向省经信委提交了“关于对无线电管理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报告”后,省经信委决定立案查处,并委托长沙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调查与处理】

  201854日上午,长沙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对长沙县安沙镇杨梓冲村周边展开电磁环境测试。经查实,W公司为了公司利益,擅自在其租用的仓库中设置、使用无线电信号屏蔽器,对公众移动通信造成严重干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58日,W公司负责人张某和法律顾问到长沙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受了询问调查,并指认了其相关违法证据,对其擅自设置、使用信号屏蔽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的事实供认不讳。长沙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湘经信(无)责字 [2018]3号)。

  2018511日,长沙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案件调查终结,向省经信委上报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省经信委根据案情和长沙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建议于当日向W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经信(无)罚告字[2018]3号),514日,W公司负责人张某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517日,W公司不服省经信委作出的湘经信(无)罚告字[201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请听证。65日,省经信委就W公司的听证申请依法组织公开听证,随后得出了听证处理意见,维持湘经信(无)罚告字[201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2018614日,省经信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经信(无)罚决字[2018]3号),对W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W公司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省经信委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告知了W公司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W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省经信委应其申请及时组织了行政处罚听证会,维护了W公司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中,W公司使用手机信号屏蔽器本意是为了自己经商便利,但其行为也屏蔽了运营商的信号,干扰了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W公司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的行为不仅干扰了正常的无线电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的日常通讯,而且违反了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由于省经信委作出的罚款决定数额巨大,W公司依法申请了听证,省经信委根据其申请依法组织了本案的行政处罚听证会,这既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省经信委践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理念的具体实践,更是一次鲜活生动的法治宣传。通过听证会,W公司心服口服地接受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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