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融资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gxt.hunan.gov.cn 时间:2024年09月11日 17:50 【字体:
  

湘财企〔2024〕48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工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推动我省工业企业加快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现将《湖南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融资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附件:湖南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融资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2024年829

附件

湖南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

融资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有关决策部署,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推动我省工业企业加快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工业企业聚焦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和本质安全提升,以提升质量、增加品种、塑造品牌、节约成本、降低消耗、增强安全为目的,采取先进适用的新设备,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和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项目。

第三条  补贴资金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资金的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普惠支持、严格监管的原则,科学、公平选择补贴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工业企业。

(二)项目实施地在湖南省内,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方向,预期经济社会效益较好。

(三)项目应当符合先进设备更新、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节能降碳改造、本质安全改造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方向。

(四)项目原则上为在建项目,已通过湖南制造强省项目库系统入库。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采用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设备或技术建设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在申报期间发现存在信用、环保、安全等方面的严重问题。

(三)企业或项目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他严重问题。

第六条  根据项目建设情况予以分类支持:

(一)项目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和贴息等政策支持条件的,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二)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对项目一年期(含)以上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给予贴息,贴息期限1年。单个项目贴息1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以最小法人计)每年最多贴息2个项目。

(三)鼓励优质融资租赁公司与省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产品的设备生产企业合作,为省内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新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对设备投资和单笔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金额均不低于100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给予项目企业补贴。单个项目补贴1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以最小法人计)每年最多补贴2个项目。

(四)加强项目多元化、多渠道融资服务,对有基金融资需求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择优推荐给国家相关产业基金、省级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设备投资占贷款金额比例应不低于50%。

(二)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项目贴息、省级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其中一项,同一企业每年获得本政策补贴资金之和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补贴金额在基础标准上提高20%,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重点行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改造指南重点方向的项目,补贴金额在基础标准上提高10%,两项可叠加,但不超过单个项目、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上限。

(四)补贴资金每年采取总额控制、先到先得的方式,由省财政每年视情况安排补贴规模。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八条  项目入库储备。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不到500万元但设备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应通过湖南制造强省项目库系统及时填报完整的项目入库信息,由所在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入库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季度对湖南制造强省项目库新入库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推送给合作金融机构,抄送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并反馈给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管理

(一)合作金融机构应当经营状况正常、资信优良,具备为工业企业提供稳定金融服务的能力。其中,银行应当为省级银行机构及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融资租赁机构应当为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设立的法人机构。

(二)合作金融机构申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共同组织,每年1次。

(三)有意向参与合作且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需提交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审核通过后,联合发文明确为合作金融机构。对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推荐的金融机构,优先纳入合作名单。

(四)合作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开发适合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产品,主动与项目实施企业对接,在贷款利率、服务费率、融资门槛、办理流程上提供优质服务。达成合作意向后应尽快签订融资合同,合同上应当注明项目总投资、设备投资等必要信息。

(五)合作金融机构每半年将项目融资情况提供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便于跟踪政策情况和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对政策执行到位、成效突出的合作金融机构将发文予以表彰。

(六)合作金融机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出现重大问题、重大风险的金融机构,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提出终止建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联合发文终止合作。终止合作前已经开展的融资业务在享受本政策补贴上不受影响。

第十条  资金申报。

(一)补贴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两次申报,分别于6月30日、12月31日清算一次,在清算日前后下发申报通知。其中,首次组织申报的项目应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印发之日(2024年3月7日)后完成贷款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签订。

(二)项目实施企业在补贴资金开始申报后,根据获得融资情况向当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出是否符合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向、是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技术改造指南重点方向。根据工作实际,可选择部分银行作为贷款贴息免申即享试点。

(三)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支持条件予以审查,商县市区财政部门后再报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复审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审核与测算。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开展项目审核与资金测算工作。主要对是否符合政策支持条件、是否符合提高补助比例条件、是否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融资等进行审查。

(二)对企业提出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技术改造指南重点方向项目,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标准予以重点审查,审查方式包括不限于申报资料审核、现场核验等。根据工作需要,项目审核工作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项目审查情况,以及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的项目融资情况,在补贴资金可用额度范围内,以融资合同签订时间为依据,采取先到先得的方式,测算每个项目应补金额,会同省财政厅形成补贴资金安排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情况,对资金安排方案作出合理调整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将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资金下达。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补贴资金,一般通过市州、财政省直管县财政部门拨付到企业。市州、财政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要在收到省财政拨付资金后1个月内拨付至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调度项目实施和融资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审核和抽查。项目实施企业应自觉配合,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融资资金,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应接受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调度等工作不配合,或融资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后续年度本政策将不再支持。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本政策补贴资金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建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加强政策宣传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做好政策宣传、资金申报、项目审核、资金方案制定,绩效管理和上报省政府等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下达工作。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入库审核和资金申报指导,做好项目日常监督管理。

(二)省财政厅牵头做好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绩效目标审核批复等工作,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资金方案制定和上报省政府等工作。

(三)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做好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督促融资租赁机构按政策要求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四)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负责做好银行机构的业务指导,督促银行加强融资项目对接走访,提升工业领域金融服务质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轮补贴政策实施年限为2024—2027年,后续如需延续,以相关文件为准。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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