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5-102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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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5-05-16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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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登记:HNPR-2025-0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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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湘工信产业集聚〔2025〕131号
  • 名称:关于印发《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工信产业集聚〔2025〕131号

各市州工信局、各产业集群所在园区及促进机构:

为规范开展产业集群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我省产业集群监测体系,精准推进集群梯度培育,现将《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办法(试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5月15日

附件1

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意见,以及《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我省产业集群监测体系,规范开展产业集群监测工作,精准推进集群梯度培育,推动更多集群由省级向国家级、世界级集群迈进,加快提升我省产业集群整体竞争力,为深入实施制造强省战略,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发挥更强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对象为全省历年来被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产业集群(含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及培育对象。

第三条 产业集群监测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发展,构建监测、实绩排序、分类施策、动态管理的现代化产业集群发展引导机制,配套实施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的政策体系,推动产业集群对标改造、提质升级,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 产业集群监测遵循全面性和导向性相结合、产业规模和质量效益相结合、创新发展和功能完善相结合、定量监测和定性监测相结合的原则,按年度实施。

第五条 产业集群监测坚持梯度培育思路,围绕目标化、渐进化、特色化等关系维度,注重做好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与万亿产业、千亿企业、百亿项目的结合,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建设与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结合,统筹做好精准监测、星标级认定、动态管理工作,打造产业集群培育的“湖南样板”。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产业集群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工信部门,各产业集群核心承载园区和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按要求组织开展产业集群监测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监测指标体系

第七条 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综合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和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指标体系,结合我省集群工作实际建立我省产业集群监测指标体系。产业集群监测采用百分制评分,其中产业集群发展水平监测占70%,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活跃度监测占30%。

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在监测年度内,先进制造业集群在承担国家重点产业链攻关任务和助力当地推进“万千百”工程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打造“湖南名品”取得成效和助力当地推进“万千百”工程作出重大贡献的,酌情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集群核心承载园区或集群企业发生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事故的,扣减分值,总分不超过10分。

第八条 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水平监测由产业规模实力、技术创新能力、先进制造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产业发展生态等5个一级指标及20个二级指标组成。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水平监测由主导产业、创新能力、数字化升级、绿色化转型、产业发展生态等5个一级指标及18个二级指标组成。

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活跃度监测由自身建设、公共服务、开放合作、监督监测等4个一级指标及20个二级指标组成,充分考量促进组织在沟通交流、政企对接、协同创新、开放合作等方面作用发挥情况。

第九条 在监测年度内,产业集群监测指标体系的指标设置、指标权重、评分标准及监测要求可根据产业集群发展要求及导向需要,进行动态微调。

第十条 监测结果采取分组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将监测对象按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对象、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对象六种集群类型分成六个组,分别采用与本组集群类型相应的监测评分细则进行评分。监测评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组得分排序前20%(含)为优秀,得分在前20%至前50%(含)为良好,得分在后50%且得分高于60分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产业集群监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上半年统一组织开展,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监测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产业集群核心承载园区和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联合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交监测材料。各市(州)、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对各产业集群的监测材料进行逐级审核把关,全面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各市(州)工信部门将审核后符合要求的监测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监测实施方案,分不同集群类型制定监测打分细则,组织对各市(州)报送的监测材料进行复审,并视情开展实地核查,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按照产业集群监测指标体系对产业集群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分,得出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 产业集群监测结果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通过后发各集群所在地工信部门。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产业集群监测结果作为客观评估各地推动产业集群对标改造、提质升级是否取得实绩实效的重要依据。对监测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集群,鼓励对标国家、国际一流水平,编制提升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给予要素支持,加力向国家级、世界级产业集群迈进。监测结果为良好和合格的产业集群和产业集群培育对象,要对照监测指标结论制定针对性的培育提升方案,加大要素支持力度,促进集群实力提升。监测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产业集群和产业集群培育对象,要对照监测指标结论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支持有关行业专家、集群专家开展集群诊断、专题调研,对集群进行把脉问诊,指导集群整改和提升综合实力。

第十六条 产业集群监测结果作为产业集群星级管理的依据。对连续两年监测结果均为优秀等次的,认定为五星级产业集群;连续两年监测结果,一年为优秀等次、一年为良好等次的,认定为四星级产业集群;连续两年监测结果均为良好等次的,或一年为优秀等次、一年为合格等次的,认定为三星级产业集群;连续两年监测结果,一年为良好等次、一年为合格等次的,认定为二星级产业集群;连续两年监测结果均为合格等次的,认定为一星级产业集群。认定结果发各集群所在地工信部门。

第十七条 产业集群监测结果作为对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标级管理的依据。对连续两年监测结果均为优秀等次的,认定为金标促进组织;连续两年监测结果,一年为优秀等次、一年为良好等次的,认定为银标促进组织;连续两年监测结果,一年为优秀等次、一年为合格等次的,或两年均为良好等次的,认定为铜标促进组织。认定结果发各产业集群所在地工信部门。

第十八条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集群核心承载园区管委会要将产业集群监测结果作为制定和实施有关激励政策的重要依据,加大正向奖励力度,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能力提升,推动产业集群加快提质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指标体系(试行)



相关链接:《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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