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5-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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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2-09-28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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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登记:HNPR-2022-0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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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湘工信无线电〔2022〕448号
  • 名称:关于印发《湖南省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工信无线电〔2022〕44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湖南省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和飞行安全,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民航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南省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规定》,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民用航空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2年922

湖南省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

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湖南省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并有权举报破坏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统一划定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的无线电台审批、无线电监测以及干扰查处工作。

第五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置使用单位负责所属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巡检报告等制度。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及具体的高度控制要求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第八条  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加强对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置的航空专用频率固定监测设施的保护,及时阻止破坏无线电监测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电磁环境

保护区的划定

第九条  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满足民用机场及民用 航空无线电台建设布局及安全运行需求。

第十条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由设置在民用机场 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 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

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电磁环境保护区,按照以下办法划设:

1、民用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长度以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近距导航台或中指点标台以大者为准的距离,再各增加500米;宽度为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

当民用机场不设置近距导航台或中指点标台,该矩形的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的距离,再各增加500米;宽度为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

2、民用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指经省人民政府与地区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共同审批的民用机场远期发展规划用地范围。

3、若设置在民用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无线电台,其电磁环境保护区超出了本款第1、2项规定的范围,按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民用机场飞行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按照以下办法划设:

1、对于可供D类和D类以上航空器使用的机场,如果为单跑道机场,则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如果为多跑道机场,则以所有跑道的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及相邻弧线之间的切线围成的区域。该区域应当包含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半径为13千米的圆。如果因此使得跑道入口为圆心的弧的半径大于13千米,则应当向上取值为0.5千米的最小整数倍。

2、对于仅供C类和C类以下航空器使用的机场,确定办法与本款第1项相同。但是该项中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的弧的半径及应当包含的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的圆的半径应当为10千米。

3、对于仅供B类和B类以下航空器使用的机场,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10千米为半径的圆。

4、对于需要建立特殊进近运行程序的机场,根据需要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按照以下办法划设:

1、无方向信标台:天线中心为基准,半径500米的圆形区域为有源保护区,针对有源干扰进行保护;半径5千米范围为限制保护区,该区域内对障碍物高度进行限制。依据《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及《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设置场地规范第1部分:导航》MH/T4003.1-2014))

2、多普勒全向信标台/常规测距仪台:以多普勒全向信标台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500米的圆形区域为有源保护区,针对有源干扰进行保护;半径5千米范围为限制保护区,该区域内对障碍物高度进行限制。

3、雷达台站近/远程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以雷达天线中心为基准点,半径为1.2千米的圆形区域为有源保护区,针对有源干扰进行保护;半径10千米范围为限 制保护区,该区域内对障碍物高度及宽度进行限制。

第三章  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的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的,应当向机场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或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其中,涉及广播电视、雷达等1KW(含)以上大功率发射设施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意见,按照国家和湖南省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

第十四条  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或者电磁兼容分析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湖南省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 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存放金属堆积物;

种植高大植物;

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

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六条  无线电台设置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在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的所设台设备进行检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测,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结果。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报送结果的抽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置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报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无线电干扰查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在湖南省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建设可能影响民航安全运行的工程项目,由民航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以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管理,不在此文件中进行规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相关定义如下: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是指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或者航空移动业务、在地面陆地、船舶或者海上工作平台上设置的无线电台

A、B、C、D 四类航空器,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关于运输航空器进近分类规定,按该机型在着陆形态下最大允许着陆重量进近着陆时失速速度的1.3倍划分的。其中,A类航空器,是指每小时169公里以下航空器;B类航空器,是指每小时大于或等于169公里,小于224公里的航空器;C类航空器,是指每小时大于或等于224公里,小于261公里的航空器;D类航空器,是指每小时大于或等于261公里,小于307公里的航空器。根据《国内航空资料汇编》,湖南目前所运行的长沙黄花机场、张家界荷花机场、常德桃花源机场、怀化芷江机场、永州零陵机场、衡阳南岳机场、邵阳武冈机场、岳阳三荷机场以及郴州北湖机场均是可供D类及以上航空器使用机场。

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是指机场跑道的基准点,位于主跑道中线的中点。若机场导航设施距离机场基准点小于1千米时,也可以把该导航设施的位置点作为管制地带基准点。

第二十一条  本次公布的湖南省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见附件。如有增加或修改的,按照本规定补充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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