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工信法规〔2019〕281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管专项资金信用审核实施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7月18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厅管专项资金信用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厅管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倡导企业诚信经营,确保财政性资金安排公平公正,将列入失信“黑名单”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排除在厅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之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3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经信法规〔2017〕26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申报厅管专项资金实行信用审核,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厅管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
(二)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中央转移支付湖南省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五)食盐储备补助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审核,是指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单位)实施信用信息比对的过程。负责厅管专项资金安排的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应通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主动查询、比对企业(单位)严重失信记录(通称“黑名单”,数据来源于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条 负责厅管专项资金安排的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是实施信用审核的主体。信用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下发组织申报专项资金项目通知时,应明确要求各申报及推荐单位实行信用初核;
(二)在收集申报项目时,应对其逐一实施信用审核;
(三)只有通过信用审核并符合要求的项目,才可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法规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管专项资金信用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湘经信法规〔2017〕5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