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按照省经信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求,2014年9月5日,省经信委在长沙举行了《湖南软件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听证会。听证会由熊琛总经济师主持,省经信委软件处作了起草背景和有关情况介绍,27名听证代表作了听证发言。同时,邀请了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现场指导监督。
会上,听证代表针对《管理办法》踊跃发言,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起草小组进行了认真研究,在新一轮《管理办法》修改稿中采纳了部分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9月28日,委务会听取了听证情况报告,审议了《湖南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审议稿)》。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 采纳的意见和建议:
1、《管理办法》命名的问题:一些代表认为,应将《湖南省软件产业园认定及管理办法》改为《湖南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园认定及管理办法》。我们认为更改后更符合我省产业发展的需求,决定采纳,经委务会研究后将《湖南省软件产业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修改为《湖南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更加突出软件和信息服务园区产业特色的问题:一些代表认为《办法》应该更加突出产业特色因素。我们认为这符合我省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更加有利于引导和推动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特色产业的发展,决定采纳,在《办法》中增加产业特色的考量,并明确申报园区可根据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业特色命名为“湖南省软件产业园”、“湖南省信息服务产业园”、“湖南移动互联网产业园”。
3、关于明确产业园申报主体的问题:一些代表认为《办法》中申报主体不应只局限于省级开发区,可以将市州开发区纳入申报范围。我们认为在省内注册,并建设经营国家、省、市州级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功能片区或城市中心城区的功能小区,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或单位都可以作为申报主体,决定采纳,在《办法》新修改稿中明确了申报主体为省内注册,并建设经营国家、省、市州级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功能片区或城市中心城区的功能小区,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4、明确申报园区内企业相关情况的问题:一些代表认为《办法》中需要明确申报园区内企业发展的情况及企业数量。我们认为这是衡量园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指标,决定采纳,在《办法》新修改稿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要求为园区内产业初步集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基础较好,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已集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10家以上(含10家),且至少拥有1家软件业务收入过1亿元或3家收入过5000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2)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体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
5、强化退出机制的问题:一些代表建议在挂牌和摘牌的基础上明确退出机制,同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与相关政策资金扶持挂钩。我们认为这可以促进产业园区之间的良性竞争,更好引导产业的集聚发展,因此在《办法》新修改稿中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对园区每年进行复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达到目标管理的予以公告确认,考核优秀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尚未达到目标管理的发布公告并予以摘牌。
6、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问题:一些代表建议应加强对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我们认为这切合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决定采纳,因此在《办法》新修改稿中明确提出对园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公共服务项目,优先列入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7、关于充分利用第三方平台的问题:一些代表建议应当充分利用和引导第三方平台参与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我们认为这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更好的引导和促进园区企业集聚发展,决定采纳,并将“第三方平台”支持问题在《办法》新修改稿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予以充分体现。
二、未被采纳的意见和理由:
1、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问题:有代表建议要在《办法》中加大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我们认为,《认定及管理办法》是通过政策推动和引导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的引导性文件,意在整合现有相关产业政策予以支持,故《办法》中不需再重复。
2、关于将县(市)区纳入考评体系的问题:有些代表提出,专业园区应向县(市)区经信委提出申请,而不是市州经信委。我们认为从管理层次和我省产业发展现状来看,目前还不适宜向县(市)区经信委提出申请。
3、关于管理办法是否为“试行”的问题:有些代表提出,管理办法今后需要修改,应该为“试行”。我们认为,《办法》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制定,在科学性、规范性方面得到了充分保障,同时考虑到试行办法的有效期只有两年,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故未将管理办法定位为“试行”,而是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办法》的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