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gxt.hunan.gov.cn 时间:2013年04月11日 09:33 【字体:
  

 湘经信法规〔2012〕219号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省直各行业管理办公室: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试行)》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本委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本委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承办处室(以下简称承办处室)提出听证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委主任决定。
    第五条 本委决定举行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法规处会同承办处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法规处会同承办处室根据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听证方案。听证方案的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和听证目的,参与听证会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
    第七条  参加听证会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代表、承办处室、法规处和纪检监察室有关工作人员、旁听人员等。
    听证主持人、承办处室、法规处和纪检监察室有关工作人员、记录员有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情形的,应当回避。
   直接参与该行政决策方案制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八条 本委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省人民政府法制网、委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事项;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
    第九条 听证代表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代表的,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也可以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第十条 听证举行前10日,承办处室应当告知听证代表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三)承办处室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代表依次陈述;
    (五)听证代表之间、听证代表与承办处室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六)主持人小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听证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本委提出申请。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旁听人员。
    旁听人员不得在听证会上发言,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但可以在听证会后就听证事项提交书面意见,反映自己的观点。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听证会结束后,承办处室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会公告的发布途径;
    (二)听证代表的构成情况;
    (三)听证事项和主要争论的问题;
    (四)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事实、观点意见及其依据;
    (五)听证代表意见采纳的情况、未采纳部分及不能采纳的理由;
    (六)其他有关情况。
    承办处室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委务会。
    第十七条  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是委务会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承办处室应当向社会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代表单方接触。
    与行政决策相关的处室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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