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经信法规〔2013〕160号
各市州经(工)信委,有关企业: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备案人员范围
(一)参加2011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第一次申请注册的人员;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两年注册有效期即满,需要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
二、申请注册应提交的文件
第一次申请注册应当提交:
(一)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申请表。
重新申请注册应当提交:
(一)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二)参加继续教育或累计不少于6日的法律或企业管理业务培训的证明;
(三)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申请表。
三、注册工作安排与要求
(一)各市州经(工)信委接此通知后,应尽快通知本地区申请注册人员,直接到省经信委法规处办理注册事宜。《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申请表》可在省经信委网站(www.hnjxw.gov.cn)下载。
(二)考试合格而未领取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先到人事部门申领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三)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参加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并在注册时提交参加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证明。
(四)办理时间:2013年4月10日至5月31日。
联系人:省经信委法规处 刘智权 陈湘安
联系电话:(0731)88955510
附件: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