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湘经环资〔2007〕360号),经企业申报,市州经信委初审,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查认定,现将通过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如有异议,请在十天之内实名如实反映情况。
关于2012年第二批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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