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经信科技〔2011〕563号
各市州经(工)信委,省直有关行管办,有关企业:
近期,国家工信部科技司将在全国范围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并下发了《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1]719号)。为了落实好通知精神,做好我省企业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1、拥有自主品牌,有较强的品牌意识和一定的品牌管理基础。
2、诚信经营,产品质量稳定,具有良好的质量信誉。
3、在省内、行业具有影响力,或所生产的产品具有较高的自主知识产权含量。
4、已经建立并实施了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5、列入我省、行业品牌发展计划的工业企业优先考虑。
对于拟推荐的试点企业,建议以大众消费产品产业链上的工业企业为重点。
二、推荐试点企业程序
1、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试点企业由各市州经(工)信委、省直有关行管办及省财政直管县工信局向省经信委推荐。
2、各市州经(工)信委和省直有关行管办对有申请推荐意愿的企业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各市州经(工)信委、省直有关行管办及省财政直管县工信局填写《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推荐表》(附件),于2011年10月13日前报送省经信委科技处。
3、省经信委科技处汇总审核后再向国家工信部科技司推荐。
三、试点工作指导依据
国家工信部组织编制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第一部分实施指南》和《品牌培育管理体系第二部分评价指南》作为试点工作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1]719号)文件和有关附件可在国家工信部科技司“质量品牌”网页下载。
联系人:罗向东,曾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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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