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委管行业协会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gxt.hunan.gov.cn 时间:2011年07月27日 10:51 【字体:
  

                                            湘经信产业〔2011〕402号

各委管行业协会、委内有关处室:

    为加强对委管行业协会的规范管理和培育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我省工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委管行业协会作用的实施意见》(7月25日委务会研究通过),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党派团体 协会 意见 通知
抄送:各市州经(工)信委。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27日印发
                    校对:郭 凤


关于充分发挥委管行业协会作用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省经信委主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委管协会”)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发挥委管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产业[2009]126号)和《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经信委工作职能和协会管理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转变观念,拓展协会职能
    (一)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业务主管单位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更新观念,创新思路,改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把协会作为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的重要支撑,为协会开展业务、发挥作用和提供服务创造条件,切实把部分行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委托给协会,进一步落实协会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等方面的基本职能。
    (二)行业协会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充分发挥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积极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加强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制定“行规行约”,维护企业利益,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发挥优势,促进行业发展
    (一)加强行业调研
    行业协会要更加注重对行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反映真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要围绕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等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前瞻性、宏观性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重点加强对当前经济形势的调查研究,提出促进工业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建议。同时,不断加强充实协会的研究力量,吸收行业中的专家、技术骨干和优秀年轻人才,提高研究能力和水平。
    (二)切实服务企业
    行业协会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提出行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信息化等措施建议;组织技术和管理交流、人才培训工作,协调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工艺设备,协助政府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协会要发挥专家资源优势,积极为企业提供经济信息、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树立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管理创新,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提高企业和产业国际竞争力。
    (三)加强行业自律
    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行业协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以人为本、依法经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防止同业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监管,促进规范管理
    (一)改进管理方式
    对委管协会实行委内归口管理和对口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即产业政策处负责省经信委委管协会工作的归口管理,具体负责协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对口处室负责对协会涉及产业发展、行业规范、业务活动和委托服务等方面进行业务指导(业务处室与委管协会对口指导情况见附表)。
    (二)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协会筹备、成立、换届、变更、注销、年检、评比达标表彰、出版会刊、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对外交流及其他涉外事宜等重大事项,要按照国家和省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先报省经信委审核备案后,再报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协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资金,法定代表人,分支(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调整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报省经信委审核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经省民政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其变更相关事项应及时报送省经信委备案。
    协会换届和章程修改、会长和法人代表变更的,须将换届资料、修改的章程及变更人选情况等,在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提前一个月报送省经信委审核,由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按协会章程履行相关程序。
    协会需在省民政厅年度检查前,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社团年度工作报告(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社团年度财务报表等年检材料。
    四、积极扶持,健全沟通机制
    (一)支持购买服务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可把行业统计调查、规划评估、技能培训等行业管理基础性工作,以及一些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行业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行业信息化组织和推广等工作,委托给行业协会,并建立相应的购买服务制度。加强对委托工作的监督管理,坚持将部分行业管理工作委托给业务能力强、工作质量高、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协会,优先购买评估等级较高协会的服务。
    (二)加强联系沟通
    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重点联系协会发布相关文件,传达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重大政策精神和工作情况,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协会要加快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畅通政府与协会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要积极参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的制定,认真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传递政府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要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行业发展重大信息;要积极配合政府在质量、安全、环保等领域的治理整顿,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积极参与国际贸易争端的协调,促进形成政府、协会、企业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协调作战的反倾销体系,维护产业安全。
五、加强建设,促进健康发展
    (一)实行政会分开
协会要以企业为依托,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实行自主办会,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确保协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协会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国家公务员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按协会章程履行民主程序。
    (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民主选举机制、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按照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协会负责人,鼓励选举优秀企业家担任协会负责人,突出大企业在协会的地位,发挥其行业带头作用。协会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负责处理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协会重大活动须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研究通过,保证会员正常行使民主权力。协会要进一步扩大覆盖面,要注意吸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及与行业相关的科研院校及专家学者入会,增强协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协会要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对协会的监督保障作用。
    (三)加强财务管理
    协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开户,坚持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换届(离任)审计制度,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四)规范收费行为
    协会制定会费标准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能生效。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协会依据相关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协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协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协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
    (五)加强对外交流管理
    协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对外交流管理制度,在对外交往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利益。
    加强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强化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是适应当前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形势的必然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省经信委将继续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帮助协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协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工作条件。对于以上工作意见和要求,各委管协会要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落实,共同促进协会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委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原省经济委员会和省信息产业厅有关协会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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