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经(工)信委、省石化行管办、各农药生产企业:
为加强我省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3号令)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做好我省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申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类别
(一)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农药生产企业资格延续企业、农药企业更名和搬迁企业,均需分别填报《农药企业批准申请表》(附件一)、《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附件二)。
(二)农药产品生产审批。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的企业,需填报《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附件三)。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农药产品生产审批均按规定要求分别提交申报核准审批材料3份和电子文档。
二、申请程序
(一)各市州经(工)信委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石化行管办。
(二)省石化行管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后的申报材料汇总报送我委,我委会同省石化行管办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填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工信部核准审批备案。
三、监督管理
(一)省经信委履行对全省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各市州经(工)信委履行对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农药生产核准和农药生产许可证(批准证书)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和生产所批准的产品。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生产需重新核准。
(三)农药企业更名、搬迁参照延续核准考核要求执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或者因毁坏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企业可填报《农药生产批准文件遗失补办申请表》(附件五)按规定办理申请补办手续。
(四)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为5年。首次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试产期);换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产品为5年,复配加工及分装产品为3年。农药生产企业要在有效期届满4个月前提出申请(3个月前报国家工信部)。对逾期仍未能完成延续核准申报工作的以及达不到延续核准条件的企业,我委将上报国家工信部注销其农药生产资质。
(五)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次年的1月30前,企业要将上年的《农药生产年报表》(附件六)和农药生产经营情况文字材料(2000字左右)报送所在市州经(工)信委,市州经(工)信委汇总后报省石化行管办,省石化行管办对全省的《农药生产年报表》及农药生产经营情况汇总后报我委原材料工业处,2月15前由我委上报国家工信部。
(六)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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