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经信综合〔2011〕110号
各市州经(工)信委,省直各行管办,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有关重点产业园区:
经委务会讨论同意,现将《省经信委信息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并将信息工作负责人、信息工作机构和信息员名单于3月18日前报省经信委综合研究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省经信委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提高信息工作的参谋服务水平,推进经信系统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州经(工)信委、省直各行管办、省经信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及有关重点产业园区。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实行“季通报、年表彰”制度,对全省经信系统各单位及有关重点产业园区信息工作进行考评,确定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四条 全省经信系统各单位及有关重点产业园区要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明确信息工作负责人和信息员,及时上报信息,反映工作动态、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1、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单位)信息工作负责人,并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日常信息工作。
2、市州经(工)信委、省直行管办及有关重点产业园区要明确信息工作机构和信息员,由分管领导具体牵头负责。
第五条 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省经信委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做好信息工作有关规定。
2、重视信息工作,认真履行信息报送工作责任,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信息。
3、信息工作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明确专人负责,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工作条件。
4、按时完成信息约题任务,紧急信息报送及时,未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虚报重要信息现象。
5、能够及时按要求反馈各级领导批示落实情况。
6、在经信系统全年信息采用累计积分排名靠前。
第六条 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1、业务过硬。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较强的信息收集、处理能力,勤于思考、开拓创新,负责上报的信息、文稿质量较高;
2、作风扎实。自身要求严格,工作严谨细致,未出现违反保密规定和迟报、漏报、瞒报、虚报重要信息现象;
3、成绩突出。本单位信息工作在全省经信系统考评中排名靠前,信息服务成效明显。
第七条 经由省经信委机关信息报送平台报送的信息采取以下计分办法:
(一)加分标准
1、在中办、国办信息刊物单篇采用的,每篇计50分,单条采用的,每条计30分,综合采用的计15分;中央领导对上报信息件有批示的,每次计200分;
2、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工信部信息刊物单条(篇)采用的,每条(篇)计10分,其中作为重要信息专报省委常委、中办、国办的,每条(篇)加计10分;在“两办”信息刊物上综合采用的,每条计5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有批示的,每次计100分,其他省委、省政府领导有批示的,每次计50分;
3、在《湖南经信》单篇采用的,每篇计10分;在《经信快报》单条采用的,每条计5分;委主要领导有批示的,每次加计5分;
4、按时完成预约信息任务的,每条计5分;
5、信息工作机制健全、信息工作管理好的单位,年终加30-50分;
6、完成委领导交办任务成绩突出的,酌情加分。
(二)扣分标准
1、未及时反馈领导批示落实情况的,每次扣5分;
2、未按规定和程序上报信息的,每次扣10分;
3、迟报、漏报、虚报重要紧急信息的,每次扣30分;
4、瞒报重要紧急信息的每次扣50分;
5、迟报、漏报、瞒报、虚报重要紧急信息,不遵守保密规定擅自发布重要紧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6、未按要求明确信息工作负责人和信息报送人员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第八条 经由省经信委机关信息报送平台报送并为中办、国办、工信部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稿件,酌情给予稿费奖励。
第九条 考评工作由综合研究室具体负责,考评结果报委领导审定后,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度起实行,由综合研究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