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经信法规〔2011〕93号
各市州经(工)信委,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湘政办函〔2005〕7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及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和注册备案人员范围
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和注册备案人员范围包括:
(一)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两年注册有效期已满,按照《通知》要求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
(二)参加2009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第一次申请注册的人员;
(三)参加201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符合《通知》规定的新申请注册人员。
其中(一)、(二)两类申请注册人员按《通知》要求,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三)类申请注册人员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注册工作安排与要求
(一)各市州经(工)信委接此通知后,应尽快通知本地区申请注册人员,直接到省经信委办理注册事宜。
(二)申请注册人员须提交《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可在省经信委网站上下载,网
址www.hnjmw.gov.cn)、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重新申请注册人员还须提交继续教育(学历教育)或省经信委、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的机构的业务培训证明。
(三)重新申请注册人员(含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执业资格第一次申请注册的人员)办理时间为2011年6月3日前,新注册人员办理时间为5月3日至6月3日。
(四)依照有关规定,注册期内未参加继续教育(学历教育)或者业务培训的,按规定不予注册备案。
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法律顾问重新注册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或累计不少于6日的法律或企业管理业务培训。我委委托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和湖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湖南省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联合举办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和注册备案培训班,参加该培训班的人员,培训时一并办理注册手续。具体事宜见培训通知。
(二)未办理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先到人事部门申领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实现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州经信委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为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和培训创造条件,及时做好有关工作。
联系人:省经信委法规处 刘智权 陈湘安
联系电话:(0731)82213923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教育 培训 通知
抄送: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3月2日印发
校对:刘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