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计资[2004]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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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了引导和促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部资质办根据信部信[2002]570号和信部信[2003]142号文件,印发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和《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设立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进行过渡。鉴于目前能够达到部临时资质条件的企业数量较少,为适应当前信息化建设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需求,培育监理市场,促进企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信计资[2004]011号文件第五条获得省市临时资质的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取消1500万元以下的限制。监理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工程负责的原则,根据自身的能力选择承接相应的项目。建设单位也应根据监理企业的实际能力选择项目监理单位。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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