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0日 湘信函〔2001〕61号
省电子产品检测分析所:
你所报来的《关于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的报告》(湘电析
字〔2001〕00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所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门从事产品检测、认证、计量、信息行
业标准化和技术服务的全民性质的事业单位,已承担国家授权的多项认证审核任
务,具备足够的办公场地和人力资源,已按ISO/IEC17020导则建立了质量保证体
系,修订了质量体系文件,并成立了资质认证部,符合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
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信部规〔2001〕113号)和《湖南省计算机信
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湘信发〔2001〕16号)中对认证机构的基本
要求。经组织资质认证机构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审查,我厅认为你所具备计算机
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认证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二、同意你所为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认证机构,并授权你
所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的认证。作为认证机构,你所要严格按
照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信部规〔2001〕831
号)、《湖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湘信发〔2001〕16
号)等有关规定开展认证工作,确保资质认证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