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部门,各有关社会团体:
根据省民政厅部署和厅领导批示,现就信息化和信息产业社会团体清理规范
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由省信息产业厅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在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各类社会
团体均在清理规范的范围之内。
二、请各有关社团根据湘民民发〔2004〕70号文件要求,认真填写《湖南省
社会团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经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连同自查
自纠的材料、章程和制定的自律规章制度,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厅办。
三、根据厅“三定”职能,从2005年1月起,凡由省信息产业厅作为业务主
管部门的社团设立登记、年审等社团管理相关事宜由厅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
厅领导审定。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200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