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工信提案函〔2021〕148号
省卫生健康委:
刘光跃委员提出的《关于在全省建设区域性医疗应急物资储备仓库的提案》收悉,现将我厅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委员:
一、关于建立物资生产转产能力的指导机制。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2020年7月,结合中央文件精神和我省医药产业情况,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重点对产能不足的重点物资扩大生产规模、医药产业链重要原材料和关键环节产品补齐短板等四类项目给予了支持,共安排资金2.178亿元支持93家企业的应急防疫物资能力建设项目。今年2月,我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印发了《湖南省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及产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湘工信消费品〔2021〕48号),提出“产能建设企业以产能储备和合同储备等方式,采取新建和改扩建等办法,形成符合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管理要求的生产能力或产能动员能力”,以形成可持续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供给能力。
二、关于建立健全储备物资的使用流转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0〕289号)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厅积极推进公共卫生应急物资政府储备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指导方案(试行)》(湘工信消费品〔2020〕381号)、《湖南省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及产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湘工信消费品〔2021〕48号),对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储备方式、调拨、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提出各市州、县(市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公共卫生应急物资流转渠道和方式,实现储备物资周期性轮换和流转,确保储备物资的长期有效”的管理原则,以确保人民群众及时得到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
针对刘光跃委员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持续推进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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