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38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 索引号:430S00/2020-79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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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0-06-19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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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38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湘工信提案函〔202080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何祚云等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破产工作中府院联动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对设立省市两级企业破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意见

我厅认为,企业破产程序涉及债务清算、职工安置、企业注销等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法院及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通力合作,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很有必要。但设立省市两级企业破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副省长或副市长任组长,法院及相关部门参与的提法欠妥。按照司法独立的原则,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行使企业破产裁定职权时,无需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为实现府院联动的合作机制,建议省市两级视工作需要设立企业破产工作联席会议,由法院院长任召集人,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负责人共同参与,定期和不定期协商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二、对拨付专项经费支持破产审判的意见

企业破产工作是一个政策性和专业性都要很强的过程,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破产,其人员安置、社会保险、拆迁补偿等民生问题更为复杂,不仅需要同级职能部门的工作配合,往往还需要省市两级职能部门的上下协同。由于某些部门和地区沟通不畅、利益割据,一些国企改革的历程长达数年甚至十多年,客观上的确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根据长期实际工作的体会,我厅对何祚云等委员关于拨付专项经费支持破产审判的提议表示理解,但具体做法建议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三、对支持各地级市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意见

破产企业的属性不同,破产管理人的身份也不同。国有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是国资委(国企改革办),而非国有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是社会专业机构。前者是法定的、唯一的,后者一般由破产企业清算组通过招标方式产生。在这种背景下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两类成员的身份跨度较大、业务的相似性有限。因此,对支持各地级市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意见,我厅建议分步、分类推进,条件成熟的地级市可先行先试,为全省推广积累经验、探索道路。

作为省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我厅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本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为广大工业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于企业破产工作,我厅没有直接的管理职能。以上建议主要基于厅系统自身国企改革实践中的思考,供省高院领导参考。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时参考。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415日  

联系人姓名、职务:刘晓赣、二级调研员   联系电话:8895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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