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工信建议函〔2023〕72号
省公安厅:
禹正杨代表提出的《关于强制酒制品标注警示语及健全我省防酒驾醉驾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厅会办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当前,酒制品外包装执行的标准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0344-2005)》,其中关于警示语的表述为:推荐采用标示“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说语。
省工信厅高度重视和支持反酒驾醉驾工作,但酒制品生产企业执行的包装标准应该遵循国家标准,基于公平原则不宜我省单独提出强制要求。建议由省直相关部门向国家相关部委积极反映和沟通,争取纳入国家标准。下一步,省工信厅将积极引导酒制品生产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标注相关警示语。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13日
联系单位及承办人:省工信厅消费品工业处郭劲峰
联系电话:0731-88955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