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工信建议函〔2020〕2号
省司法厅:
陈晓代表提出的《关于立法出台<湖南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厅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从立法必要性来看。一是按照上下一致的立法要求,进行中小企业立法,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确保《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我省的有效施行。国家2002年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除浙江省外,全国其他省市均是进行中小企业促进立法,近两年各省市都在陆续开展本地中小企业立法的修订工作。二是民营企业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两者互为主体,市场竞争中主要是中小民营企业面临较大的困难与问题。落实竞争中性原则,对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资源获取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进行立法促进,更有利于打造公平公正公开和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三是2019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出台《关于依法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议》,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9个方面明确要求。
从我省实际看。新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后,我省立即启动修订工作。为提高立法针对性和法条可操作性,两年多的时间内,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深入研究国家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要求,深入研究《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好的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发展实际,提出《湖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是围绕我省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问题,反复论证,持续开展法条内容修改完善工作,前后起草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十余次。三是通过召开听证会、立法调研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面向中小企业基本上都是民营企业,前后开展了多轮立法调研工作,充分听取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融资、财税、人才、创新、创业、市场开拓、营商环境、权益保护等方面立法意见和建议。陈晓代表《建议》提到的问题已在《湖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中体现。《湖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改)已经列入我省2020年立法计划出台项目,目前已经进入省政府审查阶段。
基于以上理由,为更好地节约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我们认为目前暂不宜出台《湖南省民营企业发展条例》。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30日
联系单位: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处
联系人:董觉
联系电话:0731-88955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