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37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720/2015-13277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发文日期:2015-06-20 11:00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人大;会议;烟花爆竹;补偿;烟花爆竹企业;补助资金;烟花爆竹产业;财政厅
- 名称: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37号建议的答复
湘经信办函〔 2015 〕 201 号( A 类)
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 1937 号建议的答复
黄蔚德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烟花爆竹企业退出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全省退出配套改革方案,加快非主产区退出步伐,促进烟花爆竹生产向主产区集中的问题。 因这项工作是由省安监局牵头,我委征求了省安监局的意见。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我省配套出台了《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花爆竹产业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安办函﹝ 2014 ﹞ 25 号),鼓励非重点县(市、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重点县(市、区)生产条件较差的企业退出烟花爆竹产业,并对他们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促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主产区集中。至 2014 年底,我省共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2232 家,拟用 2-3 年时间,将烟花爆竹生产向浏阳、醴陵、宜章、宁乡、临湘、临澧、永兴、祁阳、攸县九个重点产区集中,全省烟花爆竹数量到 2017 年底控制在 1300 家左右。全省 9 个重点产区共 1795 家削减 25% (约退出 449 家),其他 65 个非重点产区县 437 家全部退出,按三年分批次实施退出。
二、关于建议建立全省烟花爆竹企业退出补偿机制的问题。 因涉及到资金补贴、土地补偿等政策,我委征求了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等部门的意见。一是关于土地、房屋及附着物实施顶格补偿的问题。省国土厅的意见是, 根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 < 土地管理法 >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涉及土地和房屋的补偿,视土地和房屋的不同性质,执行不同的补偿政策。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采取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分别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是关于将依法予以退出的烟花爆竹企业纳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支持范畴的问题。 近年来,国务院加大了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力度,中央财政专门设立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关闭技术工艺落后、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及产能过剩等行业企业。我委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省直部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有力促进了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近两年,我省共申报符合条件的烟花爆竹行业关闭小企业 41 家,极大地改善了当地环境,消除了安全隐患,优化了区域布局。今后, 我委也将继续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做好此项工作,积极为依法予以退出的烟花爆竹企业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三是关于建立退出补偿激励机制的问题。我委征求了省财政厅的意见,省财政厅认为, 烟花爆竹属于市场充分竞争性产业,投入不大,且中央财政已经设立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力度较大,资金分配科学合理,体现了国家对关闭退出企业的政策支持,当前应重点用好用活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益。同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 2012 〕 58 号)也明确指出, “ 今后,无特殊需要一般不设立新的专项资金。对部门承担的新工作、新任务,应首先通过存量资金解决;资金不够的,可以通过增加专项资金规模予以支持 ” 。因此,省本级暂不宜针对烟花爆竹关闭退出再设立新的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适当安排配套资金。另外,我委还征求了省安监局的意见, 省安监局已经拟定了《烟花爆竹产业退出补偿实施方案》,提交省人民政府待常务会议研究。在配套措施中提出,自 2014 年 4 月 16 日,省安委办发布《湖南省烟花爆竹产业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之日起,全省在册生产企业自愿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给予财政资金补偿。补偿标准按退出企业固定资产额 50% 左右给予补偿,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 1 : 1 : 2 筹集。
感谢你们对烟花爆竹企业退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 年 6 月 1 日
联系单位: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
联系电话: 0731-88955370
抄送:省人大联工委( 2 )
省政府办公厅( 2 )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