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07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720/2015-13289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发文日期:2015-06-20 11:00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人大;会议;奖励;资金;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系单位;产业政策;中央财政资金
- 名称: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07号建议的答复
湘经信办函〔 2015 〕 200 ( C 类)
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 2007 号建议的答复
杨启贵代表 :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与国家相配套的淘汰落后产能资金补助相关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一,当前中央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标准越来越高,但在奖励资金的支持力度上逐步减弱。
第二,国家对于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门槛逐年提高,如水泥行业机立窑奖励门槛由窑径 2.2 米及以上的机械化立窑生产线逐步提高到窑径 3 米及以上的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炼铁行业奖励门槛由 200 立方米及以上高炉逐步提高到 400 立方米及以上高炉。
第三,国家对淘汰落后产能给予资金奖励的行业逐步减少,由最初的 19 个行业逐步减少到现在的炼钢、炼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 5 个行业。
第四,多年来,我省按照国家的部署安排,大力推进淘汰落后和化解产能过剩工作,除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外,省财政专门设立重金属污染防治资金,先后开展了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专项治理等行动。通过财政补助,关停了一大批污染重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同时,针对企业转型升级方面的需要,中央及省也有专门的节能技改资金给予支持。
从近七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来看,中央制订的淘汰奖励标准以及给予的奖励资金已经能够较好地解决淘汰企业人员安置、债务化解和企业转产等问题。因此,在财政支持方面,我们认为应该重点用好中央财政资金奖励政策,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益,加之省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财力有限,省本级暂不考虑设立配套资金,但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配套资金和建立补偿配套机制。今后,省财政将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研究推动有利于我省企业发展及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的财政补贴政策出台。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 年6 月1 日
联系单位: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
联系电话: 0731-88955367
抄送:省人大联工委( 2 )
省政府办公厅( 2 )
常德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