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列为贷款条件
“我国当前的严峻环境形势表明,少数专业部门的减排手段有限,必须与更多的宏观经济部门联合起来,进行制度创新。”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昨日表示,为加强与银行监管部门的联动,环保部门将向金融部门提供8个方面的环境信息(见上),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
相应地,《意见》对央行、银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把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作为履行社会责任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重大措施。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于各级环保部门查处的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已建项目,金融机构在审查所属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严格控制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