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第603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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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年10月02日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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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经信办函〔 2015〕 239号
对省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第 6034号建议的答复
刘献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省支持战略性新型产业企业专项资金发挥更好效果的建议 》收悉。我委经认真研究,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在制定政策时加大对民营战略性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的建议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湘政办发【 2014】 45号),省本级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在支持对象上没有设置所有制限制,只要符合政策条件的项目,按程序申报评审报批,都有可能按政策获得支持。从资金实际投向看,投向民营企业资金约占 70%,远远大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而且获得支持的大部分政府平台公司所实施项目主要是为不同所有制企业提供平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能够较好的降低企业成本,助推企业发展。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从 2015年开始,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和省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整合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目前,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正在联合制定整合后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确保专项资金管理的公平公正,平等规范:一是建立统一的支持标准,使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主体获得统一公平的支持。二是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结果“五个”公开。三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形式,增加引导基金等支持方式。
二、 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应体现更多的支持性和灵活性
湘政办发【 2014】 45号文件对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报批、下达等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没有 要求通过省财政厅厅属公司具体操作。根据《湖南省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湘财企【 2011】 14号),精神,省本级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股权投资资金委托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进行管理。由于股权投资是一种市场化的支持方式,因此在遵循自愿和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对项目要求与无偿补助项目有一定区别。财政专项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是转变财政投入方式的新尝试,对于投资操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没有经验可以借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按照湘财企【 2011】 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运作中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实际操作方面的政策,以便更好的发挥政策效力,支持企业发展。
三、 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上市后备企业
根据湘政办发【 2014】 45号文件规定,对上市挂牌后的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按程序通过申报评审和审批的,可以获得专项资金支持,但支持企业上市不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建议相关企业加强与省金融办等部门的衔接,用好已有的支持企业上市相关政策。
四、关于专项资金政策制定举行听证会的建议
按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要求,专项资金政策制定时已经充分征求了市县相关部门意见,并履行了合法性审查等程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后,面向社会公开。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经信委等主管部门加强政策的后续跟踪,并积极邀请社会各界为政策制定多提宝贵意见。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 年9 月23 日
联系单位:省经信委投资规划处
联系电话: 0731-88955357
抄送:省人大联工委( 2)
省政府办公厅( 2)
株洲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