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273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gxt.hunan.gov.cn 时间:2015年07月01日 11:00 【字体:
     湘经信办函〔 2015 〕 168 号( A 类)
  
  对省 十二届人大四次 会议第 2273 号建议的答复
  
  李忆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花炮企业退出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花炮小企业退出补偿机制的问题。我委征求了省安监局的意见。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我省配套出台了《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花爆竹产业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安办函﹝ 2014 ﹞ 25 号),鼓励非重点县(市、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重点县(市、区)生产条件较差的企业退出烟花爆竹产业,并对他们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促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主产区集中。
  二、关于对关闭转型企业给予政策和资金补偿的问题。
  一是关于省、市、县三级出台专门政策及安排专项资金,确保财政及时、足额到位,对关闭转型企业给予补偿的问题。我委与会办单位省财政厅进行了协商。省财政厅认为,近年来,国务院加大了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力度,中央财政专门设立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关闭技术工艺落后、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及产能过剩等行业企业。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及相关省直部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有力促进了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关于省级安排配套资金,对关闭退出予以补偿的建议,省财政厅研究认为,烟花爆竹属于市场充分竞争性产业,投入不大,且中央财政已经设立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力度较大,资金分配科学合理,体现了国家对关闭退出企业的政策支持,当前应重点用好用活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益。同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 2012 〕 58 号)也明确指出, “ 今后,无特殊需要一般不设立新的专项资金。对部门承担的新工作、新任务,应首先通过存量资金解决;资金不够的,可以通过增加专项资金规模予以支持 ” 。因此,省本级暂不宜针对烟花爆竹关闭退出再设立新的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适当安排配套资金。另外,我委还征求了省安监局的意见。省安监局已经拟定了《烟花爆竹产业退出补偿实施方案》,提交省人民政府待常务会议研究。在配套措施中提出,自 2014 年 4 月 16 日,省安委办发布《湖南省烟花爆竹产业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之日起,全省在册生产企业自愿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给予财政资金补偿。补偿标准按退出企业固定资产额 50% 左右给予补偿,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 1 : 1 : 2 筹集。
  二是关于对转型企业的职工,给予养老和统筹方面的帮扶政策的问题。我委征求了会办单位省人社厅的意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和职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清缴,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由个人补缴,否则将影响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为支持市州县属国有企业改革,维护企业职工权益,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市州县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3 〕 60 号),文件规定:列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企业改革计划,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关闭的国有企业,关闭企业资产及土地处置收入不足以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应预留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欠缴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应预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部分挂账处理。 2014 年底前完成改革办理挂账的,可以挂账 80% ,余下 20% 部分由同级政府筹措资金清缴; 2015 年底以前完成改革办理挂账的,可以挂账 70% ,余下 30% 部分由同级政府筹措资金清缴。醴陵市符合上述条件的花炮企业可按照政策办理。
   另外,关于建议中提到的利用举报有奖制度以及科技手段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同时引导企业积极推行机械化生产以及引导验收不能达标的企业及时转产的问题,我们将结合我委职能,积极将符合扶持条件的转产企业纳入委管资金安排范畴进行支持。
  感谢你们对花炮企业退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 年 6 月 12 日
  
  
  联系单位: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
  联系电话: 0731-88955370
  
  抄送:省人大联工委( 2 )
  省政府办公厅( 2 )
   株洲人大常委会代表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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