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19禁” 规范公职人员的网络行为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gxt.hunan.gov.cn 时间:2011年09月02日 08:00 【字体:
     2011年 8月30日,青岛市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局、公安局、人社局联合下发《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19种不良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将受到批评教育甚至调离岗位的处罚,违法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按照规定,公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自觉抵制 网络不良言行,对负面消极的网络信息、言论、短信等,做到不编造、不传播、不跟从、不误导;不得在工作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收听音乐、证券交易、访问非法网站、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等活动,不得在工作时间使用各种下载工具或软件下载与工作无关的文件或程序;不得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亵渎、诽谤等。经查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及其他网络宣传纪律的,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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