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信息产业厅省广播电视局联合部署加强全省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工作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gxt.hunan.gov.cn 时间:2008年10月27日 08:26 【字体:
      日前,湖南省信息产业厅、省广播电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通知》要求,要严格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设置的审批制度。各申请设立广播电视无线电发射台、转播台的单位在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核发频率指配证明后,必须到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台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要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发射设备使用的管理。设台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技术参数工作,不得随意改变批准播出的节目内容和核定的发射系统技术参数。加强对发射设备的检查维护,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禁止非法生产和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对于非法生产、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基层广播电视经营单位和责任人学法守法,合法竞争。要健全和完善广播电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日常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设置和使用广播电视无线电发射设备和严重干扰合法广播电视无线电发射台、转播台正常工作的行为,保障合法广播电视无线电发射台、转播台的运行。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擅自占用频率,擅自扩大功率,责令停止使用而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设台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通知》强调,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相互支持,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广播电视无线电频率台站使用规范、工作有序,构建和谐的发展环境,促进我省广播电视事业健康发展。各地广电部门要联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尚未领取电台执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须持有关频率指配证明或批复到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补办设台手续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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