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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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年05月22日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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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机关委员会
关于转发《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关于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的 通 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二级单位党支部:
根据《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 湘直发【 2008 】 8 号 ) 文件精神,现将《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各支部认真贯彻执行。要确保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名党员,切实增强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特别要注意向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传达文件精神,使他们了解文件的新规定、新要求。各支部要摸清所属党员底数,核实党员收入情况,按照文件规定的交纳基数,准确计算出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和应交党费金额,建立党员交纳党费登记册。新党费收缴标准从 2008 年 4 月开始执行。
附:《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机关党委
二○○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