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申报国家电子发展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转发)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gxt.hunan.gov.cn
时间:2008年01月27日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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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湖南省申报国家电子发展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2006年 8月 18日第 1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申报国家电子发展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企业申报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电子发展基金”)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子发展基金,是为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设立的政府专项基金,包括对产业发展的无偿资助、“倍增计划”贷款贴息。
第三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全省国家电子发展基金的申报和组织管理,负责申报项目的辅导、咨询、受理、初评、监督检查。各市、州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州国家电子发展基金和“倍增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
第四条 本省企业申报国家电子发展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信息产业研制、开发、生产、服务的企业及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业,申报项目地在湖南省区域内实施;
(二) 有良好的业绩和严格的财务管理,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三) 申请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