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车辆生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gxt.hunan.gov.cn
时间:2007年08月28日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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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经委,车辆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生产管理的政策法规,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车辆生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辆生产《公告》管理
(一)《公告》管理范围
国家实施车辆生产《公告》管理的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在道路上行驶的民用汽车产品及相应底盘、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半挂车和摩托车产品。无轨电车、轮式工程机械车(含装载机、挖掘机等)、拖拉机、全挂车等暂不实行《公告》管理。
《公告》包括文本和光盘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含产品扩展)、勘误更改和撤销等内容;光盘由本批新增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
(二)国家产品《公告》申报
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的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产业 2006[1532] 号)要求,向通过国家发改委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产品勘误和产品撤销等有关信息资料,经国家指定中介机构受理、确定试验方案及车辆识别代号审查、产品检验、技术审查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核并在政府网站( www.ndrc.gov.cn )上公示,对于符合要求的产品予以批准,登录《公告》。
(三)省内《公告》资源管理
1 、根据国家发改委职能分工,国家车辆生产《公告》管理工作实行对口管理,由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负责。我省车辆生产《公告》管理工作由我委产业政策处负责。
2 、我省境内车辆生产企业涉及破产、重组、兼并等事项,企业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告知当地政府和经委。涉及公告注册地变更要事先报我委审查、批准。
3 、企业停产及不能正常生产一年以上的公告内企业,我委将报请省政府,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指导企业对其《公告》资源进行招商引资、企业重组等,盘活有效资源。
二、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变更及商标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原生产地址及生产条件不变)办理程序:
1 、由更名前企业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及附件。申请报告附件应包括: ① 老名称企业营业执照,新名称企业预核准登记或(临时)营业执照; ② 若涉及企业重组,需提交企业重组协议、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③ 企业若为子公司,还需提供工商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2 、企业所在地市(州)经委向我委出具书面意见;
3 、我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 、经我委审查同意后,再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核批准。
(二)企业生产地址变更(迁址)办理程序:
1 、由企业提出生产地址变更(迁址)申请报告;
2 、属市(县)内进行搬迁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州经委向我委出具书面意见;属省内跨市、县迁出和迁入的,企业应先到省发改委进行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迁出、迁入地市(州)经委分别向我委出具书面意见;
3 、属迁出省外的,企业在申请报告中应详细陈述迁出理由,我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将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搬迁行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论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我委方可受理企业申请;
4 、我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我委受理申请后,将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迁址申请;
5 、若迁址同时涉及企业重组和名称变更,企业需一并提供有关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报告;
(三)企业商标变更办理程序:
1 、企业提出商标变更申请报告及附件;企业申请报告附件应包括商标注册证明文件。若属商标转让,还需提供商标许可使用证明(转让双方协议、合同)。
2 、企业所在地市(州)经委向我委出具书面意见;
3 、我委收到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 、经我委审查同意后,再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核批准。
三、关于新建产能(含搬迁和建分厂)
1 、企业新建汽车产能必须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十章投资管理第 40 条至第 51 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发改工业 [2006]2882 号)的有关要求。
2 、对生产运输类专用汽车(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的管理规定,按《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运输类专用汽车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 [2007]1536 号)文件执行。
四、关于生产条件审查
1 、凡涉及企业生产地址变更,由企业及所在地市(州)经委向我委 提出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其中改装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原则上由我委组织进行,经我委审查同意后,连同企业现场生产条件考核报告一并报国家发改委审核批准;其它类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由国家发改委组织进行。
2 、 新建专用车生产企业、原有专用车生产企业增加新品种或新建生产线(乘用车产品除外)的,须由我委组织现场生产条件审查,审查结果由我委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3 、新建整车生产企业及新增乘用车品种生产企业的现场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我委负责配合协调。
五、关于车辆产品符合性、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1 、 我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省内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符合性、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为国家标准执行情况( GB1589 、 GB11567.1 、 GB11567.2 )、生产准入条件保持情况,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情况、产品生产合格证管理使用上报情况、车辆识别代号管理使用情况和产品抽样检验。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根据企业产品符合性情况和生产一致性稳定情况等,我委可以组织不定期的抽查。
2 、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我委书面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仍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省经委上报省政府,或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暂停或撤销企业车辆产品生产资格。
①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② 不能保持生产准入条件的或有能力保持生产准入条件而没有保持,且未在限期内恢复的;
③ 未经国家批准异地生产的;
④ 弄虚作假,未按批准产品生产的;
⑤ 不能保证生产一致性的;
⑥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
⑦ 依法判定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
⑧ 未按要求配发合格证、合格证与《公告》公布的产品不一致、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转让合格证的。
二 ○○ 七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 :工业 汽车 通知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7 年 8 月 3 日 印发
录入:段三益 校对:戴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