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单位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gxt.hunan.gov.cn 时间:2007年08月03日 08:58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湘政办函[2007]10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经委等单位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证券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八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省经委 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证券办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银监局 省工商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务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
  (二00七年六月四日)
  为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07]11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引导设立的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构成,形成以担保和再担保相结合,覆盖全省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网络体系。
  (一)做实做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以湖南省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作为省级担保和再担保平台的借款主体,向开发银行借软贷款5亿元,并以资本金形式分步注入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履行统贷统还责任。
  2、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在现有资本金1亿元的基础上,通过公司市场运作和开行软贷款支持,尽快将资本金扩大到10亿元。
  3、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承担对市州、县市区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的再担保,从2007年开始,逐步开展再担保业务。同时,赋予其创业投资的职能。
  (二)推动建立市州担保机构。各市州在2007年年底前至少成立一家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通过政府出资引导,开发银行软贷款支持,吸纳社会资本投入组建成立;也可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对本地运作较规范的商业性或互助性担保机构通过注入财政资金和开发银行软贷款等方式进行改组。
  (三)推动县市区和工业园区开展设立担保机构的试点工作。经济比较发达、产业比较集中的县市区和规模较大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区可成立一家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以采取政府出资引导,利用开发银行软贷款,社会资本参与的模式,组建担保机构;也可以从省内外引入有实力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利用其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的资源,配套以财政资金和开发银行软贷款,形成为本地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还可采取通过参股市州担保公司,或引进其他担保公司在本区域开设分支机构的方式,将担保业务向基层延伸。2007年拟选择10个县市区和工业园区试点,到2010年,争取有50个县市区设立有一定规模的运行良好的担保机构。
  (四)鼓励社会资本建立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和企业资本建立有一定规模、规范运作的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同时鼓励现有的担保机构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扩大规模。
  二、多渠道筹措担保机构资本金
  担保公司资本金的来源渠道为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开发银行软贷款等。
  (一)各级政府积极安排财政资金。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设立或引导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担保市场。鼓励企业资本、自然人资本、外资等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担保市场,组建商业性和互助性的担保机构。对于运作规范、信用度较高的担保机构,政府可以通过注入财政资金、安排软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积极利用开发银行软贷款扩大担保机构资本金。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安排软贷款支持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其中,安排5亿元支持省级担保公司扩大资本金;安排10亿元用于支持14个市州建立担保公司,并安排部分软贷款支持试点县的担保机构。
  (四)鼓励担保机构股东不断增资扩股,同时也鼓励担保机构用利润转增资本金。
  三、改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环境
  (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1、完善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牵头建设的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健全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发布和信用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满足融资担保对信用信息的需求。申请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其信用信息应纳入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2、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制订《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规范对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和信用信息管理。特别要将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和信用情况纳入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重要内容。2007年,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要联合金融机构和专业评级机构对担保机构协同开展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纳入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二)加强中小企业创新体系建设。
  1、由省经委牵头,组织中小企业制订创新计划,逐步实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整体素质。
  2、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指导与服务。对有创新项目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管理咨询、技术支持、风险投资等方面的服务;同时,对有创新需求的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规范合作。
  省经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等部门联合起草《关于促进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操作指引》,规范业务合作,推动建立良性互动机制。
  (四)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1、明确监管主体。由省经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参与,成立湖南省担保行业监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委,日常监管工作由省经委负责。
  2、明确监管职责。由省经委牵头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监管办法》,规范担保机构准入、经营运作、风险防范、人员管理、信息披露。监管方式以事前和事中的即时监控为主,事后分析为辅。事前监控以严格准入为主,加强担保机构业务规范运作的管理;事中监控资本金管理和使用,依托信息化监控平台,对即时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制止可能的风险。
  3、建设担保行业监管信息平台。委托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负责开发担保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规范业务流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为监管部门开展对担保行业运行情况的即时监控创造条件。建立担保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系统披露担保行业相关信息。
  4、加强对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省经委、省财政厅联合起草《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备案管理的暂行办法》。
  (五)加强自律体系建设。
  1、加强担保行业协作和自律。加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建设,在省经委指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及人员培训、信息咨询、情况统计、技术规范制订、理论研究及对外交流等工作。由担保协会组织制订担保行业自律规范,组织担保行业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业协作,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2、组建区域性中小企业信用促进协会。各级政府要引导建立区域性的中小企业信用促进协会。协会主要对会员开展诚信教育,在会员之间开展诚信度的民主评议。凡向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是本区域中小企业信用促进协会的会员。
  (六)加强政策支持体系建设。
  1、完善财税政策支持。
  (1)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在财政预算中落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财政注资、利用开发银行软贷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形式,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不断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2)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根据担保行业的发展情况,逐步增加省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规模。
  (3)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2007年,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研,研究制订《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组建及管理办法》,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通过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
  (4)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给予优惠扶持。
  2、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良好的政务条件。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意见》的要求制订实施办法,对担保机构信用信息查询、抵质押物登记等政务服务提供便利。各地应根据《意见》制订相关的工作细则,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
  四、加强对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和协调
  (一)建立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省委常委、副省长徐宪平为第一召集人,省政府副秘书长刘明欣、省经委主任胡衡华为召集人,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湖南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协调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各市州以及有关县市区政府相应建立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各级政府要参照省里的做法,理顺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工作体系,切实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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