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07年第一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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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年05月31日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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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2007年第一批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公告
各市州经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 发改环资 [2006]1864 号 ) ,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查,认定长沙坪塘水泥有限公司等 74 家企业生产的 85 项产品为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由省经济委员会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正、副本各一)。现将通过认定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予以公告(见附件 1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必须提供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健全管理制度,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报表(见附件 2 )。并将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报表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于每年 2 月 20 日前报所在市州经委环资科汇总,各市州经委总结分析后于 2 月底前报省经委。
三、各市州经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防止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发生。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认定证书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认定证书和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立即收缴认定证书,税务机关停止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举报电话:省经委: 0731―2213807 ;省国税局: 0731―5554227 ;省地税局: 0731―5608445 。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