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节能降耗资金安排意见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gxt.hunan.gov.cn 时间:2007年05月31日 15:32 【字体:
     2007 年节能降耗资金安排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实现 2007 年全省万元 GDP 能耗下降 4 %、规模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 5 %的节能目标,根据全省 “ 十一五 ” 及 2007 年工业经济发展思路和《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经委委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现提出 2007 年节能降耗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安排意见。  
  一、资金安排的原则、重点范围和方式
  (一)原则。 2007 年 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紧贴中心工作、突出重点企业、优先示范项目、坚持公开公正、做到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重点范围。 2007 年资金将紧紧围绕节能降耗这一中心工作和循环经济试点的重点工作进行安排。一是重点支持 全省 “ 百家企业节能行动 ” 中 103 家(含全国 “ 千家企业节能行动 ” 中我省辖区的 28 家)企业中的 燃煤工业锅炉改造工程、水泥行业现有日产 2000 吨以上和新建干法水泥生产线利用余热发电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和少量具有重大节能效果、重要示范作用的其他项目 ;二是支持部分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试点的重点项目。
  (三)方式。资金支持的方式 采取项目补助、贴息方式。对企业以自筹为主投资的项目,主要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对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主要采取贴息的方式。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省经委当年不重复支持。
  二、申报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申报资金的项目,除须符合 2007 年支持的重点范围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二)项目单位按时报送能耗统计报表;
  (三)项目单位必须是在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四)项目单位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一定规模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单位应提供的材料。项目单位申报资金应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
  1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 1 )资金申请表(含市州经委和市州财政局的意见,参见附件 1 )、企业基本情况表(参见附件 2 )、项目基本情况表(参见附件 3 );
  ( 2 )项目批文或备案、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 3 )贴息项目附贷款合同或支付利息凭据;
  ( 4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附件等;
  ( 5 )近两年内项目技术获得的省以上有关技术部门奖励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
  2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项目背景或必要性;
  ( 2 )项目工作方案;
  ( 3 )项目可行性分析;
  ( 4 )项目投资预算;
  ( 5 )项目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分析。
  (二)申报程序。资金项目原则上由所在市州经委会同市州财政局初审后上报。上报时,应提出初审推荐意见,并按照项目的优先顺序填写备选项目汇总表(参见附件 4 )。
  (三)申报要求。项目所有申报材料应一式 3 份,其中,项目单位的项目建议书、市州经委的备选项目汇总表应提供电子文本( Word 和 Excel 文档形式)。
  四、申请受理与审查程序
  (一)全年分两批受理项目申报。第一批为 4 月 30 日前 ,第二批为 7 月 31 日前 ,逾期不予受理。
  (二)市州经委上报的项目材料,由环资处经办人统一受理、汇总和审查。
  (三) 属支持范围内的项目,经处务会研究后提出年度项目资金批次计划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定;超出支持范围的项目须由分管委领导签字同意,再报委主要领导审定;计划安排资金超过 50 万元的项目,交委办公会研究审定。经审定的项目,报委办公会通过后,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四)项目申报、审查的相关材料,包括企业申报的主要材料、市州经委的推荐意见、处室研究的意见和委领导审定的意见,一律交委档案室存档备查。
  五、监督与检查
  (一)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自项目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市州经委应每半年提交一份项目进度报表(参见附件 5 )。项目竣工投产后,要提交项目完成情况的专题报告,对项目绩效情况作出评价。
  市州经委对项目的跟踪调度和定期报告情况将纳入省经委对市州经委的工作考核内容;项目单位的项目实施和定期报告情况将作为是否继续支持的依据。
  (二)建立不定期检查制度。省经委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
  (三)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项目单位弄虚作假,市州经委监管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项目、追回全部资金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项目单位和推荐单位的项目申报资格,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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